一、《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城市更新過程中對國有土地上私有房屋實施房屋徵收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背景和目的是什麼?
答:《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城市更新過程中,需要對私有房屋進行騰退的,實施主體可以採取産權調換、提供租賃房源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進行協商。城市更新項目範圍內物業權利人騰退協議簽約比例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實施主體與未簽約物業權利人可以向區人民政府申請調解。調解不成且項目實施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共利益,確需徵收房屋的,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未簽約的房屋實施房屋徵收”。
為積極推進北京市城市更新工作,落實《條例》規定,有效銜接北京市現行房屋徵收政策,明確具體操作路徑,結合本市實際,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制定了《通知》,並將其作為《條例》的配套文件之一。
二、《通知》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通知》共四部分,重點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了文件制定的法規依據及出臺的目的、意義、適用範圍。
二是明確了實施徵收的必要條件及房屋徵收申請主體。明確對需要騰退私有房屋的城市更新項目,前期項目實施主體已通過協議騰退的方式與私有房屋物業權利人簽約,當簽約比例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未簽約私有房屋物業權利人經項目所在地區人民政府調解後依舊不願騰退,且該城市更新項目又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所規定的公共利益,為實現城市更新目標任務,項目實施主體可向項目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申請對剩餘私有房屋實施徵收。
三是結合《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意見》等規定,明確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在向項目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提交房屋徵收申請時,需同時提交城市更新項目批准文件、規劃意見等前置要件。
四是明確區人民政府在收到房屋徵收申請後,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意見》等法規政策,審核項目是否符合房屋徵收條件,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方可納入房屋徵收,具體實施辦法按北京市現行房屋徵收與補償政策執行。
三、《通知》中“私有房屋物業權利人”範圍是什麼?
答: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條例》規定,《通知》所述“私有房屋物業權利人”為私有房屋所有權人。
四、《通知》中“騰退協議簽約比例”如何計算得出?
答:按城市更新項目範圍內,已騰退簽約私有房屋套數與項目範圍內私有房屋總套數佔比計算得出。
五、《通知》中提及的“私有房屋物業權利人騰退協議簽約比例證明材料”及“未簽約私有房屋物業權利人調解情況證明材料”分別由什麼部門出具?
答:“私有房屋物業權利人騰退協議簽約比例證明材料”由各區負責組織城市更新項目房屋騰退的單位或部門出具。“未簽約私有房屋物業權利人調解情況證明材料”由各區人民政府或受其委託的機構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