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表修訂的目的和必要性是什麼?
為了規範本市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行為,健全市場監管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確保依法合理行政,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和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的情況,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表進行修訂。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表將行政處罰分為了幾個階次?
分為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及從重行政處罰五種裁量階次。
三、如何理解“從輕行政處罰”和“一般行政處罰”?
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為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低於30%的部分。
一般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適中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為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
四、哪些違法情形可能會被從重處罰?
根據《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2024年修訂)》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一)違法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産損失等嚴重危害後果的;(二)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事件期間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四)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近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五)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六)隱藏、轉移、損毀、使用、處置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的,市場監管部門已依法對上述行為進行處罰的除外;(七)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八)其他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的。
因前款第五至七項所涉行為已被行政處罰的,該行為不再作為從重行政處罰情節。
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市場監管部門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五、對於不予處罰的情形,該如何處理?
對於不予行政處罰情形,同時適用本市《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清單(試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