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國防動員辦公室印發《北京市人防行政執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深入了解有關情況,現解讀如下。
1、《辦法》修訂的依據是什麼?
答:根據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北京市實施行政處罰程式若干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1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行政復議管轄事項的通告》(京政發〔2024〕8號)等法律文件,制定本辦法。
2、《辦法》是如何修訂的?
答:按照年度工作安排,我辦起草文件徵求意見稿,向社會、機關內部徵求了意見,共收到1條修改意見,經研究予以採納。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北京市人防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3、《辦法》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
答:根據《北京市實施行政處罰程式若干規定》,一是第九條增加了執法信息化建設的內容;二是第十六條完善了行刑銜接的相關內容;三是根據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修訂了第十九條公民不服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復議的途徑。
4、《辦法》適應新時代監管方式體現在哪?
答:《辦法》中規定市和區人防辦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積極運用現代資訊技術手段發現違法線索、提示提醒違法行為、開展調查或者檢查,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和規範化水準。
市和區人防辦對通過現代資訊技術手段採集的數據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嚴格限制其使用範圍,不得洩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5、《辦法》中公民對於行政執法行為不服的救濟途徑有哪些?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市和區人防辦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不服,可以向市和區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