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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産業知識産權促進中心認定與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日期:2024-05-22 10:05    來源:北京市知識産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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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據

  為深入貫徹落實《知識産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國務院關於印發“十四五”國家知識産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的通知》《北京市“十四五”時期知識産權發展規劃》有關要求,北京市知識産權局立足於北京市“十四五”時期高精尖産業發展需求,擬建設一批北京市産業知識産權促進中心,通過知識産權驅動産業創新發展,助力産業融合,加速推動産業高品質專利佈局、高價值專利轉化運用,支援産業整體提質增效,全面提升北京市産業國際競爭力。結合我市重點産業知識産權發展情況,北京市知識産權局制定了《北京市産業知識産權促進中心認定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包括總則、申報與認定、重點工作任務、保障和管理、附則共五章二十二條。包括:

  第一章 總則。該章闡明瞭《辦法》制定依據、産業知識産權促進中心的定義、建設和認定管理工作的指導負責主體。北京市産業知識産權促進中心(以下簡稱“産業知識産權促進中心”)是指以具有較強産業知識産權競爭力和影響力的知識産權領軍企業為主體或主要成員,通過有效整合産業創新和知識産權資源、開展高水準知識産權協作等方式,提升産業整體創新發展水準和競爭力的産業知識産權協同創新和運用聯合體。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組織、産業鏈企業、知識産權品牌服務機構、社會組織和其他有關單位共同參與産業知識産權促進中心建設。北京市知識産權局負責産業知識産權促進中心的認定和管理,制定産業知識産權促進中心建設規範,加強對産業知識産權促進中心運作的指導和監督,推動産業知識産權促進中心規範、有序、健康發展。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該章規定了産業知識産權促進中心的申報條件、認定程式等。申報主體為本市行政區劃範圍內登記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多個主體共同申報的,應當確定其中一個企業作為申報牽頭單位。共同申報的主體數量不超過3家。同時具備良好的知識産權基礎、完善的知識産權管理制度和規範、充分的創新投入、充足的知識産權專業人員以及開展産業知識産權促進中心建設、運作有關工作的場地和軟硬體基礎設施等條件。申報主體提交申報材料,經北京市知識産權局進行材料審核、專家評審、公示無異議後認定為産業知識産權促進中心。此處明確了經認定後,申報主體即作為産業知識産權促進中心的建設主體。多個主體共同申報的,牽頭單位作為産業知識産權促進中心的建設單位,其他共同申報主體作為産業知識産權促進中心的協同建設單位。

  如存在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過去3年有經知識産權行政部門認定或司法部門判決的故意侵犯知識産權行為或知識産權領域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或受到知識産權領域信用懲戒的情況,將不得認定為産業知識産權促進中心。經認定後,如發現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撤銷其認定資格。

  第三章 重點工作任務。該章規定了經認定後的産業知識産權促進中心的重點工作任務和建設目標。包括:強化産業知識産權發展支撐、加強高品質專利培育和佈局、提高産業知識産權協同保護能力、加快知識産權轉化和運用、促進産業知識産權與標準融合發展、加強産業知識産權人才培養等六個方面的主要任務。

  第四章 保障和管理。該章規定了産業知識産權促進中心的保障、管理和變更、撤銷的條件、程式等。産業知識産權促進中心按照經審定的建設方案開展有關建設和運作工作,確定年度或階段性建設目標和任務,建立工作臺賬,按年度和北京市知識産權局要求提交有關工作開展和建設目標及任務完成等情況。北京市知識産權局對已被認定的産業知識産權促進中心實施動態管理,對産業知識産權促進中心的建設和運作工作情況開展評價考核。

  經認定後的建設單位如果以北京市産業知識産權促進中心的名義開展與産業知識産權促進中心建設和運作無關的商業宣傳、經營活動或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撤銷其認定資格,且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如發生名稱變更、合併、重組、破産、解散等重大經營情況變化的,應自決定上述事項之日起15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北京市知識産權局。産業知識産權促進中心的認定資格不得轉讓、借用或冒名使用。

  第五章 附則。該章規定了《辦法》的解釋權和實施日期。

  三、涉及範圍

  申報主體為本市行政區劃範圍內登記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具備良好的知識産權基礎、完善的知識産權管理制度和規範、充分的創新投入、充足的知識産權專業人員以及開展産業知識産權促進中心建設、運作有關工作的場地和軟硬體基礎設施等條件。同時具備《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全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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