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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解讀

日期:2024-08-13 09:09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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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24年7月26日通過,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立法採取廢舊立新的方式,將條例名稱修改為《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對上位法已經有明確具體規定的內容,不作簡單重復照抄;結合本市實際,對上位法授權性、原則性規定進行補充、細化,對本市動物防疫亟需解決的突出問題明確針對性的制度措施。實施辦法共二十七條,不分章節。主要內容如下:

  一、優化管理體制,夯實動物防疫責任體系

  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通過健全政府職責、明確生産經營主體防疫責任、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構建區域合作機制等規定,進一步夯實動物防疫責任體系。

  一是健全市區兩級防疫體系,明確市、區政府對動物防疫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在經費預算、隊伍建設等方面發揮保障作用;規定鄉鎮、街道在動物防疫方面的職責,村(居)委會給予協助。二是明確生産經營主體的動物防疫責任,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産品生産、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免疫、檢疫、消毒、隔離、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工作。三是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動物防疫工作,符合政府購買服務條件的,可以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四是推進動物防疫工作協作機制,加強與天津市、河北省以及其他有關省市在風險評估、疫病凈化、動物檢疫、監測預警、行政執法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二、堅持預防為主,強化動物疫病風險源頭防控

  實施辦法落實上位法規定,堅持動物疫病預防為主的方針,通過完善強制免疫制度、加強動物疫病監測和風險評估等規定,進一步強化動物疫病風險源頭防控。

  一是明確本市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産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施強制免疫,動物防疫部門應當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等工作。二是規定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飼養犬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定期對犬只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動物防疫部門應當及時公佈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種點資訊。三是細化上位法關於街道、鄉鎮組織做好流浪犬、貓防疫管理工作的規定,明確街道、鄉鎮必要時可以組織相關社會力量提供防疫、救助等專業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街道、鄉鎮做好相關工作。四是鼓勵動物飼養場建設無規定動物疫病生物安全隔離區、動物疫病凈化場。五是加強動物疫病監測和風險評估,規定市農業農村部門組織開展動物疫病監測、風險評估和疫情預警,並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措施。

  三、加強全鏈條監管,提升動物疫病防控效能

  實施辦法結合首都大城市動物防疫管理要求和新興業態發展情況,聚焦動物防疫關鍵環節,加強全鏈條監管,進一步提升動物疫病防控效能。

  一是完善定點屠宰制度,細化定點屠宰廠(場)設立的許可條件和程式。二是建立動物産品流通可追溯監管制度,要求定點屠宰廠(場)建立進場查驗登記和出場記錄製度。三是落實上位法對家畜家禽活體交易管理的規定,授權市農業農村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提出禁止交易的區域或者場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四是建立新興業態的防疫管理制度,針對近年來本市新興的動物展示、演出、比賽、互動體驗等業態,明確活動舉辦者、經營者和場所提供者的動物防疫責任。五是規範動物運輸活動管理,明確通過道路運輸動物進入本市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指定通道,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接收未經指定通道進入本市的動物。六是完善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産品無害化處理制度,明確相關單位和個人的無害化處理責任,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置並向社會公佈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和公共收集暫存點。七是明確動物診療機構的動物防疫責任,加強網際網路動物診療活動管理,要求動物診療機構從事網際網路診療活動的應當由執業獸醫師實施診療,並在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動物診療許可證等相關資訊,在診療許可證核定範圍內開展診療活動。

  此外,草案對違反定點屠宰制度、在本市禁止區域或者場所銷售家畜家禽活體、動物展示演出比賽活動舉辦者和互動體驗場所經營者未履行防疫責任等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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