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
符合《農藥管理條例》第24條第2款相關條件的所有市場主體。
二、涉及範圍
本市行政區劃範圍內全部行政區。
三、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了總體目標。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佈局合理、滿足需求,經營者嚴格落實定點經營相關規定,使用者在農藥標籤標注範圍內安全使用。
二是明確了佈局原則。遵循出口需求充分滿足、重點區域動態平衡、生産生活需求就近安排等3條佈局安排原則。
三是明確了管理措施。本市將嚴把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的准入關口,採取市區協同聯動的方式受理審批,同時加強對獲得許可的經營者的日常監管。
四、執行標準
《農藥管理條例》第4章“農藥經營”部分和《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五、新舊差異
2018年市農業局在《關於印發北京市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佈局規劃的通知》中,確定全市共設立限制使用農藥經營店33家。新出臺的政策,不再限制經營門店的數量,明確了嚴格依法審批、市區協同聯動、加強監督檢查等3項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