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規劃自然資源委於2024年3月11日印發了《北京市不動産繼承(受遺贈)登記操作規範》(以下簡稱“規範”),現將《規範》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規範》出臺的背景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文件規定,加強繼承(受遺贈)不動産登記管理工作,進一步提高我市不動産登記工作規範化水準,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在整合併修改既有規範和文件的基礎上,落實民法典遺産管理人的新規定,重新印發了《規範》。
二、《規範》的主要內容
《規範》共分為“申請、查驗、受理、審核、公示、登簿發證、其他”七個部分。
(一)明確書面承諾的適用情形及承諾內容
進一步明確對被繼承人父母的死亡事實、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部分親屬關係材料進行書面承諾的幾種特殊情形。明確對於繼承人中有失信被執行人或其他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曾虛假承諾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不動産登記的、拒絕承擔書面承諾帶來的法律後果的、登記機構發現其並未實際調查取證的,不適用書面承諾。
(二)明確繼承人範圍及委託辦理的處理方式
對參與非公證繼承的繼承人範圍進行明確,即在法定繼承中,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無需參加繼承查驗,且無需提供相關材料。為了給群眾提供更便捷的服務,對於放棄繼承權且無法到場參加查驗的,允許其他當事人代為提供經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對於不放棄繼承權且無法到場參加查驗的,允許採取公證委託的方式指定代理人參加現場查驗。
(三)細化查驗工作要求
將查驗工作分為“材料查驗”和“現場查驗”。材料查驗是通過查驗各繼承材料之間的邏輯,初步判定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親屬關係、繼承人範圍等是否明晰,各項材料能否相互印證,是否存在衝突或不一致的情形。
現場查驗是在繼承材料符合要求的基礎上,當事人到不動産登記機構接受詢問並予以明確回答,登記機構就繼承材料所體現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親屬關係、被繼承人死亡事實、遺産管理人身份、遺囑或遺贈協議等情況,向依法參與繼承的當事人進行核實。
三、《規範》實施後的便民措施
《規範》本着謹慎嚴格與靈活便民相結合的原則,對部分確已窮盡手段仍難以獲取的材料,明確可以申請採取書面承諾方式辦理,並對適用情形和不適用情形進行明確,更有利於群眾理解,減少群眾負擔,降低登記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