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5日,經市政府同意,北京市應急管理局等7部門聯合印發了《北京市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2024年版)》(以下簡稱《措施》),並於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為宣傳、貫徹、實施好《措施》,現就有關情況解讀説明如下。
一、《措施》出臺背景
新修訂的《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市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生態環境、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危險化學品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市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産工作的意見》以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方案》等文件要求:各地區結合實際制定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因此,出臺《措施》是深入貫徹落實《條例》及國家和本市關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産工作有關決策部署的具體舉措。
北京作為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和超大型城市,人口密度大,高新技術産業發達,各行業領域都涉及使用危險化學品,作用不可或缺。同時,危險化學品具有的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固有特性,極易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近年來,本市危險化學品安全形勢總體平穩,但是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仍時有發生,危險化學品安全面臨的形勢依然複雜嚴峻,精準防控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的任務依然艱巨。制定出臺《措施》,是本市進一步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防範化解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的重要舉措,對於從源頭預防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降低城市運作安全風險,確保首都安全穩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措施》制定依據
《措施》起草主要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2023年版)》《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 第158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 第199號》《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2022年版)》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
三、《措施》制定過程
自2022年8月始,《措施》起草組認真梳理研究有關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及市委市政府相關文件,充分學習借鑒已出臺禁限控目錄省市的經驗做法,系統摸排全市危險化學品企業現狀,深入電子資訊、醫藥製造、科技研發、教育等涉危使用領域開展實地調研,形成了《措施》徵求意見稿。2023年4月-7月,先後三輪次徵求各行業部門及各區的意見建議,並在首都之窗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多次組織專家、企業代表召開論證會、座談會。同步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評判結果為:該《措施》具備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在積極落實風險防範措施之後的風險等級為低風險,可以組織實施。根據各方意見建議前後修改三十余次,形成了《措施》送審稿。2023年8月,《措施》通過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2023年12月,市政府同意印發《措施》。
四、《措施》主要內容
《措施》由正文和附件組成。正文包括總則、禁止措施、限制措施、控制措施、附則。
(一)關於總則
總則共6條,以國家和本市現行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政策文件為基礎,主要包括適用範圍、制定原則、落實要求、調整機制等內容。總則明確:《措施》作為《條例》的配套規範性文件,適用範圍與《條例》保持一致,即: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産和有關監督管理活動。總則指出:《措施》制定堅持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立足加強北京“四個中心”建設、提升“四個服務”水準,聚焦超大型城市特點,體現首都特色、首善標準,為首都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提供安全保障。總則要求:各單位應當認真履行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國家和北京市危險化學品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嚴格落實《措施》規定,提高安全生産條件和安全管理水準;各區、各部門要按照“三管三必須”和“分級負責、分類管理、屬地為主”的工作原則,切實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管理)職責;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對《措施》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二)關於禁止措施
禁止措施是針對危險化學品的某些品種進行禁止,主要依據為國際公約以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生態環境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農村部等十幾個部門發佈的公告。《措施》採用“負面清單”的形式,制定禁止目錄(見附件),共涉及62種危險化學品,均為列入國家明令禁止生産使用、國際公約或國家嚴格控制和限制以及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類的危險化學品。這些危險化學品有的危險性極高,有的毒性極強,對人類生存繁衍和可持續發展構成嚴重威脅。因此,《措施》中明確:列入禁止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在本市禁止生産、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
(三)關於限制措施
限制措施主要針對特定區域、危險化學品品種、危險化學品包裝及運輸形式進行限制。為有效降低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防範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發生,保障我市重要區域安全穩定,對首都功能核心區和北京城市副中心區域的危險化學品制定限制措施。以服務國計民生、保障城市運作(涉及電力、熱力、水的供應和生産,醫療、教育、科研、醫藥製造等行業領域)、優化營商環境為原則,經過充分的調研和論證,在首都功能核心區和北京城市副中心區域內有15種危險化學品可以大量使用,分別為:氨溶液[含氨>10%](主要用於電力、熱力生産和供應)、次氯酸鈉溶液[含有效氯>5%](主要用於醫藥製造、衛生、水的生産和供應)、氮[壓縮的或液化的](主要用於醫療、科學研究)、二氧化碳[壓縮的或液化的](主要用於醫療)、氦[壓縮的或液化的](主要用於醫療、科學研究)、硫酸(主要用於電力、熱力、水的生産和供應)、硼酸(主要用於隱形眼鏡護眼液)、汽油(主要用於機動車燃油)、柴油(主要用於機動車燃油)、三氯化鐵溶液(主要用於水的生産和供應)、四氯乙烯(主要用於洗染服務)、氬[壓縮的或液化的](主要用於醫療)、氧[壓縮的或液化的](主要用於電力、熱力、水的生産和供應、衛生)、乙醇[無水](主要用於醫藥製造、衛生、水的生産和供應)、鹽酸(主要用於電力、熱力生産和供應)。
因此,上述15種危險化學品可以非化學試劑形式(大量)使用,並可以符合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要求的槽車、廂式貨車和氣瓶專用車輛運輸;其餘的2751種危險化學品(不包括列入禁止目錄的62種),只允許以化學試劑形式(小包裝)運輸和使用,並只能以符合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要求的廂式貨車和氣瓶專用車輛的方式運輸,以降低危險化學品在儲存、運輸過程的安全風險。
此外,為降低化學試劑形式(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的經濟成本,允許例外數量和有限數量包裝(即:數量、包裝和標誌等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導則〉要求)的危險貨物,執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的豁免規定,按照普通貨物運輸。
為準確掌握首都功能核心區和北京城市副中心區域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安全管理現狀,要求科研、學校、醫院、工礦商貿等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每年底將本年度已使用和下年度計劃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數量等資訊向所在區的行業主管部門報告,確保危險化學品使用底數清、情況明、數據準。
(四)關於控制措施
控制措施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單位,主要是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實施源頭管控,強化危險化學品重點企業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加強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現場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管理,防範安全事故發生。控制措施要求:要嚴格控制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産、儲存的新(改、擴)建項目准入,新(改、擴)建項目建設應符合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及國家和本市産業發展的政策要求;對於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和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企業等高風險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應急管理部關於全面實施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研判與承諾公告制度的通知》,準確研判安全風險,落實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另外,為了強化建築施工領域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控制措施還明確,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現場使用危險化學品,應嚴格執行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
(五)關於附則
附則共7條,主要包括適用範圍及危險化學品、化學試劑形式、限制區域劃分等術語釋義。
《措施》於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五、其他情況説明
(一)關於《措施》適用性
《措施》為本市首次出臺,實施尚處於探索階段,後續會依據本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需要,或相關法律法規修訂、産業政策調整、相關行業出現技術變革等實際情況適時修訂,不斷增強實效性。
(二)關於化學試劑形式説明
《措施》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化學試劑形式是指符合要求的化學試劑包裝和氣瓶氣體形式,包括:符合國家標準《化學試劑包裝及標誌》(GB 15346)的試劑類危險化學品包裝形式(單一包裝液體不大於25L、固體不大於25kg),以及最大公稱工作壓力15MPa、公稱容積40L及以下的氣瓶氣體形式。化學試劑和氣瓶氣體儲存、使用和運輸應當符合國家和北京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三)關於限制區域劃分
根據《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首都功能核心區包括東城區、西城區,總面積約92.5平方公里;北京城市副中心規劃範圍為原通州新城規劃建設區,總面積約155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