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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北京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

日期:2024-04-02 10:20    來源: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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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與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聯合印發了《北京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以下簡稱《設置標準》),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設置標準》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教育部等十三部門關於規範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意見》《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北京市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北京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辦學標準(暫行)》等法律法規,推動科技類校外培訓行業規範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該標準。

  二、《設置標準》的制定過程?

  為落實黨中央及本市“雙減”政策明確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要分類制定標準、嚴格審批准入的要求,參照多輪摸排和調研情況,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牽頭起草了《北京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行業設置標準(試行)》(徵求意見稿),於2022年7月、2023年7月,先後兩輪書面徵求市教委、市市場監管局、市金融監管局、市民政局和各區科委(科信局)等21家相關單位意見建議,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訂完善。2023年12月,在市政府門戶網站(首都之窗)和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網站就《設置標準》(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2024年4月2日,經市科委、中關村管委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聯合市教委印發。

  三、《設置標準》有哪些主要內容?

  《設置標準》共20條,規定了適用範圍,明確了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的設置條件,對註冊資本、培訓場所、黨建工作、安全管理、培訓內容、人員資質和收費標準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為我市培訓機構准入和管理提供政策支撐,促進科技類校外培訓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四、《設置標準》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設置標準》第二條規定,科技類校外培訓是指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中小學生以及3歲以上學齡前兒童,開展以培養科技興趣愛好、提高科學素質為目的的非學歷教育培訓。主要類型包括機器人、編程、科學實驗三類。

  五、《設置標準》對行政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有什麼要求?

  《設置標準》第五條規定,行政負責人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思想政治素質高,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大專及以上學歷,並持有教師資格證或相應的專業(職業)能力證明;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及教育教學規律,無違法違規辦學記錄。第六條規定,法定代表人應由行政負責人或決策機構成員擔任。由決策機構成員擔任的應具備以下條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享有政治權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設置標準》對註冊資本有什麼要求?

  《設置標準》第六條規定,設立培訓機構的企業、社會組織或個人,應按時、足額履行法定出資義務。第十一條規定,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其所開展的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穩定的經費保障。註冊資本應與其區域位置、場所面積、培訓類型、規模層次等要素相匹配。

  七、《設置標準》對黨建工作有什麼要求?

  《設置標準》第七條規定,培訓機構依法制定章程,章程載明事項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需包括黨的建設等內容。第十條規定,培訓機構應按照規定建立健全中國共産黨基層組織,加強黨的建設,實現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培訓方向。

  八、《設置標準》對培訓機構名稱有什麼要求?

  《設置標準》第八條規定,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要體現科技類校外培訓特徵;對外使用的名稱應與批准的名稱一致。

  九、《設置標準》對培訓場所有什麼要求?

  《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規定,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其培訓類型、培訓內容、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並符合下列條件:應具有産權證明,租用場所設立的,簽訂租賃合同(協議)的主體應與提供培訓的服務主體一致,且租賃期不少於1年;建築面積不小於100平方米;培訓對象含有12周歲及以下兒童的培訓場所,不得設置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或地上四層及以上樓層;安全管理應符合《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和《建築防火通用規範》(GB 55037-2022)的要求。培訓機構施行“一址一證”,註冊地址應與培訓場所同址,“一址”只能申辦“一證”。未經登記機關批准,不得擅自變更註冊地址。

  十、《設置標準》對安全有什麼要求?

  《設置標準》第十三條規定,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負責人是培訓機構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培訓機構安全管理工作。培訓機構建立健全風險防範、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理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齊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機構配備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音視頻監控設備,且具備與公安等部門實時聯網的介面。培訓機構存在潛在安全風險的設施設備,必須做好防護措施,設立警示標牌,並制定安全預案、配備基本防護用品。教具學具應具有防腐、防火、防爆、防意外傷害的性能。

  十一、《設置標準》對培訓機構從業人員、教學教研人員什麼要求?

  《設置標準》第十四條規定,培訓機構從業人員應符合《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聘用外籍工作人員的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教學教研人員應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無犯罪記錄,遵循學生身心發展特點和教育規律,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應持有相應類別的職業(專業)能力證明或相應的教師資格證。培訓機構應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明確,從業人員不得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

  十二、《設置標準》對培訓內容有什麼要求?

  《設置標準》第十五條規定,培訓機構按照培訓類型設置培訓內容,有完善的教學計劃或方案。不得開設學科類培訓內容。第十六條規定,培訓機構應科學制定與其培訓類型及培訓對象相對應的培訓大綱和培訓計劃。培訓材料應符合《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政策文件要求,圍繞科技知識、科學方法、科學思想和科學精神設計,確保意識形態安全。選用境外教材的,應參照《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設置標準》實施前已實際開展的培訓機構是否需要重新審核準入?

  《設置標準》第十九條規定,頒佈之前已實際開展科技類校外培訓業務的相關機構,參照本標準進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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