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我市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規範行政裁量權的制定和管理,市司法局印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京依法行政辦發〔2023〕4號),要求行政檢查職權納入裁量權基準制度管理,為此,市園林綠化局啟動了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的起草工作。
二、起草過程
為落實好裁量權基準的起草工作,2023年6月,市園林綠化局印發了《北京市園林綠化局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園林綠化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綠辦發〔2023〕155號),明確了職責分工及工作步驟。按照《通知》要求,市園林綠化局起草了《北京市園林綠化行政裁量權基準》(草案),並在本市園林綠化系統和社會公眾兩個層面廣泛徵求了意見,在反覆修改完善後,經市園林綠化局2023年第11次行政辦公會審議通過,於2023年11月23日印發並施行。
三、主要內容
《北京市園林綠化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包括21個裁量權基準,與本市園林綠化系統現行的行政檢查職權一一對應。每個基準內容對照不同的行政檢查職權,按照檢查事項、檢查子事項、檢查內容、檢查標準、檢查方法、檢查對象和檢查頻次等7個欄目設置基準內容,最大程度減少原則性表述,減少執法人員實施行政檢查過程中的主觀因素,確保了行政檢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