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編制背景是什麼?
2018年,入河排污口設置相關職能劃轉到生態環境部門。在國家層面制度文件和技術規範體系尚不完備的情況下,本市積極探索實踐,2020年11月印發《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的通知》(京環發〔2020〕28號),明確新改擴建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的申請條件、材料、方式、流程、審批意見等事項。
2022年,國家陸續制定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水利部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關於印發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範圍劃分方案的通知》等系列文件,對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有關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確的要求。
2023年,為落實國家文件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本市入河排污口長效監管機制,經市政府同意,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聯合印發《北京市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調整規範了本市入河排污口分級設置審批要求。
為規範實施行政許可裁量基準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和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京依法行政辦發〔2023〕4號)的要求,結合本市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工作,編制了《北京市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核裁量基準》。
二、編制依據是什麼?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3.《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
4.《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
5.《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
6.《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環辦水體〔2022〕34號)
7.《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水利部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環辦水體〔2022〕34號)
8.《關於印發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範圍劃分方案的通知》(環辦水體函〔2022〕493號)
三、行使層級是什麼?
北京市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的設置,依法依規實行審核制,由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和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審批局)分級負責。
四、哪些情形不予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
1.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2.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減排污總量的水域設置入河排口的;
3.入河排污口設置可能使水域水質達不到水功能區要求的;
4.入河排污口設置直接影響合法取水戶用水安全的;
5.入河排污口設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6.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設置新的入河排污口的;
7.在南水北調東線工程幹線、中線工程總幹渠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五、申請材料是什麼?
1.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
2.建設項目依據文件;
3.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或簡要分析材料;
4.其他應當提交的有關文件。
六、與之前相比有哪些主要變化?
一是規範了分級設置審批要求。按照國家文件最新要求,對本市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要求進行調整規範,明確了由海河局、本市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審批局)分級負責設置審批的排污口類型和範圍。
二是調整了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要求。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明確了行政許可條件和不予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