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許可權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權是如何劃分的?
分市、區兩級許可權,主要依據建設項目性質、規模、區位特點等要素綜合確定。
二、申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需要提交幾件材料?
4件;採取告知承諾審批的,需要額外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告知承諾書”。
三、申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需要提交幾件材料?
5件,相較環境影響報告表,增加了“公眾參與説明”;採取告知承諾審批的,需要額外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告知承諾書”。
四、必須委託中介機構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嗎?
不是,中介機構為非強制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九條:建設單位可以委託技術單位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建設單位具備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的,可以自行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
五、本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承諾審批時限是多少?
環境影響報告書是29個工作日,環境影響報告表是14個工作日。
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結果的有效期多長?
長期(5年未開工建設的項目需要重新審核)。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