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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京醫保發〔2023〕16號)

日期:2023-11-10 14:52    來源: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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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據

  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等八部委《關於印發〈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醫保發〔2021〕41號)等相關文件精神,進一步完善本市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申報及管理有關政策。

  二、目標任務

  為支援本市醫療技術創新發展,在《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暫行)》(京醫保發〔2022〕5號)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完善本市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申報及管理有關政策。

  三、涉及範圍

  本市公立醫療機構、非公立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四、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由市醫保局負責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申報及管理工作。各相關醫療機構可在每季度前10個工作日,向市醫保局提交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申請,並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屬於國家及本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限制類醫療新技術(或其他規定的情形),須按規定履行完成醫療技術備案或准入相關程式後再向市醫保局提交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申請。

  二是明確了自2022年以來,已在2個及以上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審批通過的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或由藥監部門審批的醫療器械産生的新醫療技術、新醫療活動,且不屬於國家及本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禁止類、限制類醫療技術的,醫療機構可不受時間限制,隨時向市醫保局提出優先評審論證書面申請。

  三是明確了申報要求,申報資料應加蓋醫療機構公章,並按項目分別裝訂成冊後報送。醫療機構應對申報資料真實性負責,如查實申請資料不真實的,取消該機構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申報或優先評審資格1年。

  四是完善新增醫療服務項目的價格動態管理,對因項目涉及病例極少(試行期間開展不足100例),或試用醫療機構、專家評審論證對項目是否具備統一定價條件存有不同意見的,在試行期滿至少1個月前,由相關部門或醫療機構向市醫保局提出書面延期申請。

  五是加強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監測工作,各有關醫療機構應嚴格落實監測工作要求按要求填寫《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監測表》並報告市醫保局。未按要求報告,或上報數據、情況被證實不真實、不準確的,在整改到位前,市醫保局暫緩接受該機構新增醫療服務項目試行價格備案、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申報或優先評審以及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建議。

  六是明確此前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未涉及事項仍按京醫保發〔2022〕5號文件相關政策執行。凡被國家及本市有關部門禁止臨床應用的醫學診療技術,相關項目自動廢止

  五、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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