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什麼單位需要申請辦理排污許可?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申請並取得排污許可證;未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排污單位,暫不需申請排污許可證。
2.問:排污許可證的辦理時限是多長?
承諾受理時限:1個工作日,法定審批時限:45個工作日,承諾審批時限:27個工作日。
3.問:停産的單位是否需要提交執行報告?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排污單位應當按排版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停産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變化情況並説明原因。
4.問: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是多久?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5.問:排污單位如何申請排污許可證?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七條,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可以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也可以通過信函等方式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