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編制背景是什麼?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和《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京依法行政辦發〔2023〕4號),規範實施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制度,結合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監管工作實際,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符合規定排放、耗能標準的機動車車型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認定行政審批事項裁量權基準》。
二、法律依據什麼?
依據《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四條,在本市銷售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生産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在本市銷售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物的數據和防治污染的有關材料。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數據和材料後,對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排放、耗能標準的,納入可以在本市銷售的機動車車型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目錄。
三、主要包括了哪些內容?
明確了“符合規定排放、耗能標準的機動車車型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認定事項”的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中介服務、審批程式、審批時限、收費、許可證件、數量限制、年檢年報等,以及不予受理、變更、撤回、撤銷、登出的適用範圍、實施程式、辦理時限等內容。
四、對排放污染物檢測有什麼要求?
申報單位可自行開展有效排放污染物測試,也可委託經過國家有關部門資質認可的檢測單位進行測試。對於選擇自行開展有效排放污染物測試的企業或申請人,應參考國家有關部門資質認可的檢測單位的測試報告格式,出具檢測報告,並加蓋單位電子簽章。
五、對申報單位有什麼要求?
在本市銷售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生産企業,需按照相關標準要求做好排放自查工作,確保批量生産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穩定達標。
六、特別注意事項有哪些?
國務院批准,北京市暫不發展輕型柴油車:車重≤3.5噸的車輛、其餘小型客車車長≤6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