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是怎樣的?
2022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對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制定主體、職責許可權、制發程式、監督管理作出明確規定。2023年5月,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京依法行政辦發〔2023〕4號),要求各部門到2023年底前,針對行政職權事項,確定統一適用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基本實現行政裁量標準制度化、行為規範化、管理科學化,確保行政機關在具體行政執法過程中有細化量化的執法尺度。
二、主要任務目標及涉及範圍是什麼?
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共有行政確認職權2項,均為市區兩級共有事項;行政給付職權1項,為市級獨有事項。為進一步規範行政確認和行政給付行為,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逐項編制了裁量基準。
三、具體內容都包括哪些?
為規範行政確認和行政給付行為的實施,實現裁量基準統一、裁量模式統一、公示要素統一,行政確認和行政給付裁量基準分別設置5項要素。行政確認裁量基準進一步梳理匯總行政確認事項設立依據、確認條件、辦理程式、辦理時限、申請材料等內容。行政給付裁量基準進一步梳理明確了行政給付事項設立依據、給付條件、材料程式、辦理時限、給付數額等內容。
四、主要依據都有哪些?
行政確認和行政給付裁量基準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失業保險條例》、《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調整和承接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京政發〔2015〕63號)。
五、專有名詞解釋
行政裁量權基準是行政機關結合本地區本部門行政管理實際,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實和情節,對法律、法規、規章中的原則性規定或者具有一定彈性的執法許可權、裁量幅度等內容進行細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會公佈並施行的具體執法尺度和標準。
六、執行標準
對同一行政確認、行政給付事項性質、情節相同或者相近的申請,在行使確認、給付裁量時,適用的依據、處理結果應基本一致。
七、注意事項
行政裁量權基準實行動態調整,法律、法規、規章新頒、修改,或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要及時新增或者調整行政裁量權基準。原則上,應在法律、法規、規章正式施行後6個月內,完成行政裁量權基準的新增、調整工作,並同步向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