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是怎樣的?
2022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對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制定主體、職責許可權、制發程式、監督管理作出明確規定。2023年5月,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京依法行政辦發〔2023〕4號),要求各部門到2023年底前,針對行政職權事項,確定統一適用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基本實現行政裁量標準制度化、行為規範化、管理科學化,確保行政機關在具體行政執法過程中有細化量化的執法尺度。
二、主要任務目標及涉及範圍是什麼?
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10項行政許可職權,其中市級獨有4項,市區兩級共有3項,區級獨有3項。為進一步規範行政許可行為,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逐項編制了裁量基準。
三、具體內容都包括哪些?
為推動行政許可便捷高效,實現裁量基準統一、裁量模式統一、公示要素統一,行政許可裁量基準設置16項要素,包括設立依據、許可機關、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中介服務、審批程式、審批時限、收費標準、許可證件、數量限制、年檢年報、不予受理、變更情形、撤回情形、撤銷情形、登出情形等內容。
四、主要依據都有哪些?
行政許可裁量基準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五、專有名詞解釋
行政裁量權基準是行政機關結合本地區本部門行政管理實際,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實和情節,對法律、法規、規章中的原則性規定或者具有一定彈性的執法許可權、裁量幅度等內容進行細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會公佈並施行的具體執法尺度和標準。
六、執行標準
對同一行政許可事項的性質、情節相同或者相近的申請,在行使許可裁量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理結果應基本一致。
七、注意事項
行政裁量權基準實行動態調整,法律、法規、規章新頒、修改,或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要及時新增或者調整行政裁量權基準。原則上,應在法律、法規、規章正式施行後6個月內,完成行政裁量權基準的新增、調整工作,並同步向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