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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 問答《關於職業學校實習學生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1-05 09:16    來源: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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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據

  為落實國家和本市關於研究探索職業學校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工作要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研究制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於職業學校實習學生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二、任務目標

  探索擴大工傷保險覆蓋範圍,支援職業教育高品質發展,保障職業學校實習學生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

  三、主要內容

  在《通知》規定範圍內的實習單位,可依據《通知》為其接收的實習生按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

  四、創新特點

  出臺職業學校實習學生參加工傷保險政策,是擴大工傷保險覆蓋範圍的實踐探索,也是適應職業教育發展新需要的創新舉措。

  五、涉及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六、專有名詞解釋

  職業學校實習學生:指年滿16周歲、由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安排或者批准自行到本市實習單位進行崗位實習的學生。其他學校按規定開辦的職業教育專業的學生可參照執行。

  七、繳費執行標準

  繳費基數:根據實習生的實習報酬核定,低於本市公佈的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下限的,按下限繳費;超過繳費基數上限的,按上限繳費。

  繳費費率:按照所在實習單位工傷保險費率標準確定並浮動調整。

  八、注意事項

  實習單位應規範實習管理,落實安全生産和職業病防治的有關規定要求,加強對實習生的相關教育管理,提供相應勞動保護,做好工傷預防工作,避免和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九、會簽單位職責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單位制定職業學校實習學生參加工傷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管理職責指導相關學校積極協調實習單位為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按照職責實施監督管理;

  市教委:按管理職責指導相關學校積極協調實習單位為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按照職責實施監督管理;

  市稅務局:負責實習生工傷保險費徵收工作,按照職責實施監督管理;

  市財政局:按照職責實施監督管理。

  十、政策問答

  (一)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繳費主體是如何規定的?

  《通知》明確繳費主體為實習單位,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實習單位辦理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實行實名按月繳費。

  (二)實習單位如何為接收的實習生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實習單位為接收的實習生辦理參保手續時,應提供按國家有關規定簽訂的三方實習協議等材料。實習單位應按月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並保證費款所屬期對應徵期內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未按時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不予補繳。

  實習單位應及時告知參保人工傷保險權利義務,並對遵守《通知》要求和工傷保險相關規定等事項進行承諾,實習單位違反承諾事項或作出虛假承諾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實習生在參保期間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如何提起工傷認定申請?

  實習單位或者實習生及其近親屬應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時限和要求提交除勞動(人事)關係證明材料以外的相關材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核實三方實習協議等關於實習生在實習單位進行崗位實習情況的材料。

  實習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通知》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實習單位負擔。

  (四)按照《通知》參加工傷保險的實習生,其工傷保險權利是怎樣規定的?

  在參保繳費期間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實習生,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之外的相關待遇費用,實習單位可與實習生按照相關三方實習協議或約定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通過相關法律途徑處理。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並符合待遇領取資格的實習生,由實習單位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待遇社會化發放管理手續。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並符合待遇領取資格的實習生,在三方實習協議終止、解除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工傷保險關係終止。

  (五)參保期間中斷繳費怎麼辦?

  實習單位為接收的實習生辦理參保手續後,應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中斷繳費的工傷保險關係終止,之後實習生發生的傷害事故,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相關待遇。

  (六)按照《通知》參加工傷保險,是否代表實習單位與實習生之間具有勞動關係?

  實習單位按照《通知》為其接收的實習生按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目的是保障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因工作發生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的醫療救治、經濟補償等權益,不作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依據。

  (七)單位或個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如何處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等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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