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養老機構備案管理是民政部門加強養老服務與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2018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有關條款作出修改,取消了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規定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2020年11月,民政部令第66號《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二章“備案辦理”中,共有六條規定涉及養老機構備案,進一步明確了養老機構備案管理的相關要求。
為從市級層面進一步規範細化養老機構備案管理,為養老機構備案工作提供指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北京市養老機構綜合監管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研究起草了《北京市養老機構備案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養老機構備案辦法》),徵求了各區民政部門意見,並經合法性審查,形成上會審議稿。
二、制定過程
前期,我們在深入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北京市養老機構綜合監管暫行辦法》等國家和本市有關法規政策基礎上,對本市《關於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通知》有關養老機構備案工作進行了調研,並在政策制定過程中,積極借鑒有關省市相關經驗做法,形成了初稿,徵求了各區民政部門意見,並根據反饋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按照公文程式審議通過後印發《養老機構備案辦法》。
三、主要內容
《養老機構備案辦法》共分七章37條,明確了養老機構備案管理相關要求。
(一)總則。明確養老機構備案的政策依據、備案的定義、備案對象、材料審核、備案效用、工作要求等內容。
(二)備案主體。明確申請備案的養老機構登記要求和不同類型的養老機構備案主體要求,以及具備法人資質的醫療機構設立養老機構備案要求等內容。
(三)備案申請。明確養老機構提出備案的時限、備案方式、提交的材料等內容。提出新設立的養老機構依法登記後,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內提出備案申請。同時,明確養老機構已經具備運營條件,但尚未開展養老服務活動的,可以申請備案。
(四)備案辦理。明確對提交的材料及資訊齊全並符合相關要求的養老機構,所在區民政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相關材料,並在完成養老機構備案後的5個工作日內,將備案養老機構的相關資訊及時抄送本行政區域內相關部門。同時,按要求公開備案資訊、備案政策及程式等內容。
(五)備案變更及撤銷。明確養老機構提出變更備案涉及的事項內容,以及養老機構申請撤銷備案或民政部門依法撤銷備案的情形等內容。
(六)備案監管。明確養老機構養老服務品質資訊公示、現場檢查核實備案資訊、撤銷備案、納入信用名單、加強抽查檢查等內容。對已經開展養老服務但是未備案的養老機構,民政部門應當在送達督促備案通知後2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檢查,督促及時備案。對違法失信、風險高的養老機構,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施嚴管和懲戒。
(七)附則。明確未規定事項管理要求、施行日期、政策銜接和解釋權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