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背景依據
進一步落實《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平穩實施骨科創傷類等六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採購中選結果有關工作的通知》(京醫保辦發〔2023〕4號)、《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做好國家組織骨科脊柱類耗材集中帶量採購結果執行工作的通知》(京醫保辦發〔2023〕5號)等有關規定要求。
二、目標任務
建立管用高效的醫保支付機制,推動醫保高品質發展,充分發揮CHS-DRG付費改革對醫療機構使用集中帶量採購中標醫用耗材的導向作用,不斷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合理兌現臨床價值,切實減輕參保人員負擔。
三、涉及範圍
機構範圍: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
人員範圍: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病組範圍:複雜脊柱疾患或3節段及以上脊柱融合手術或翻修手術(IB19)等25個病組。
費用範圍:在全市定點醫療機構中短期住院治療,主要診斷為骨骼相關疾病(MDCI)、多發嚴重創傷(MDCZ)、迴圈系統疾病及功能障礙(MDCF),並進行相應手術治療的住院全部費用納入病組支付標準。住院期間參保人員自願選擇超醫保支付範圍的床位費以及國際醫療部住院費用除外。
四、主要內容
(一)對於本市集中帶量採購醫用耗材涉及的主要的疾病診斷相關分組在全市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內推行實際付費。
(二)切實做好CHS-DRG付費改革和本市集中帶量採購工作的銜接工作,各定點醫療機構要高度重視,加強內部管理,嚴格落實好相關配套措施,助推集採工作平穩落地。
(三)各醫療機構要規範基礎數據使用和採集,加強數據品質控制,確保醫療保障基金結算清單(或住院病案首頁)與醫療服務明細等資訊及時、規範、完整、準確填報並上傳。
(四)各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規範醫療服務行為,確保醫療安全和服務品質,嚴格執行患者入院和出院標準及診療規範,不得拒收、推諉危重患者;不得降低服務品質,不得要求未達出院標準的患者提前出院;嚴禁分解住院、診斷及手術操作編碼升級等違規現象。
(五)各級醫保管理部門要建立適合CHS-DRG付費特點的監管制度,對可能出現的減少服務、高套分組、分解住院、推諉病人等行為制定針對性措施,發現違規問題按相關規定嚴肅查處。
(六)市級醫保管理部門建立完善集採工作配套激勵約束機制,醫保資金節約部分按一定比例由定點醫療機構留用。醫療機構應完善內部考核辦法,將激勵政策傳導至醫務人員,鼓勵合理、優先使用中選産品。
(七)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