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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指導工作規範》要點解讀

日期:2023-06-25 16:02    來源: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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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實施行政指導的原則性具體體現在哪些方面?

  儘管行政指導行為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産生直接影響,本身並不是一種行使行政權力的方式,但畢竟是行政主體基於公務而實施的一種行為,為此,實施行政指導行為需遵循以下條件:

  一是對行政指導行為的事項具有法定的管轄權。行政指導行為必須基於市場監督管理職權實施的,限定在市場監管部門的法定管轄權和行政事務之內。

  二是市場監管部門不能借助行政強制力實施行政指導行為,迫使行政相對人接受行政指導行為。

  三是對實施的行政指導行為應當充分考慮行政相對人的民事權利,避免過度的行政指導行為直接介入民事權益。

  四是市場監管部門實施的行政指導行為應當明示依據,充分體現行政指導的公平性、公開性和公正性,並受之約束。

  二、如何處理行政執法與行政指導的關係?

  市場監管部門要堅持行政執法與行政指導相結合的原則,在實際工作中做到行政執法與行政指導相輔相成,二者有機結合,既不可偏廢,更不可相互替代,市場監管部門要充分發揮行政指導與行政執法的不同作用。發現行政相對人有違法行為且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不得以行政指導代替行政處罰。在行政處罰的過程中,可以採取行政指導,積極引導行政相對人合法、合規經營,督促其履行經營主體責任,幫助其預防、排除生産經營中的安全風險。

  三、實施行政指導一般可以採取哪些主要方式?

  市場監管部門開展行政指導工作,要善於針對不同的指導事項和不同的指導層次,採取形式多樣的指導方式,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育之以法,引導行政相對人朝着市場監管部門設定的目標實施各種行為。在支援、引導各類企業和經濟組織發展壯大時,可以採取輔導、建議等幫扶類的指導方式;在引導市場經營者建立健全和落實各項規範化經營管理制度時,可以採取培訓、宣傳、示範、提倡、獎勵等指引類的指導方式;在辦理行政許可事項設立、變更、登出、備案、年檢時,可以採取提示、提醒等預防類的指導方式;在處理輕微違章違法行為時,可以採取教育、勸導、約談、警示、告誡、修復等規勸類的指導方式;在針對重大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行為所産生的結果、影響時,可以採取回訪、詢問、徵求意見等救助類的指導方式。

  四、實施行政指導是否可以採取簡易形式?

  行政指導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口頭或者電話、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其他簡易形式。

  採用書面形式實施行政指導的,可製作行政指導文書。行政指導文書應當載明行政指導的對象、目的、時間、內容和實施人員等事項,並依法送達行政相對人。採取簡易形式的,可以簡要記錄或定期統計實施行政指導的基本情況。

  五、實施行政指導是否可以採取組合的方式?

  在符合實施行政指導基本原則要求的前提下,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的,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積極探索更多的行政指導實施方式,還可以將多種形式的行政指導加以組合,對特定行業或者特定行為、特定對象進行綜合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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