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為進一步規範北京市重點産業知識産權運營基金管理和運作,提高政府出資效益,促進北京市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市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京政辦字〔2021〕8號)和《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市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金融〔2021〕1991號)有關規定,市知識産權局、市財政局對《北京市重點産業知識産權運營基金管理辦法》(京知局〔2018〕42號)進行修訂。
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完善制定依據。增加《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市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京政辦字〔2021〕8號)、《北京市市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京財金融〔2021〕1991號)作為制定依據。
(二)完善基金投資運作原則。將基金投資運作原則修改為“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
(三)調整基金存續期和投資期。將基金存續期、投資期和退出期由原管理辦法規定的10年、8年和2年分別調整為8年、5年和3年。
(四)調整基金管理費有關規定。一是明確基金管理費用來源為從基金中列支,同時明確基金中市財政出資部分的管理費採取“按比例計提、一次性清算方式”執行。二是將基金管理費計算基數從“實繳出資額”調整為“實際投出本金”。三是增加對於基金已退出本金以及基金超出初始存續期兩種情形下,不再計提或支付管理費的規定。四是增加關於管理費計提方式的規定,每年度基金管理費計提比例不得超過應計提額的80%,剩餘部分中5%與績效評價掛鉤,15%待基金按計劃全部退出並完成清算後,再一次性計提。未能按計劃完成退出的,應扣減該部分基金管理費用。五是鋻於本基金未採取母子基金投資方式,刪除原管理辦法中關於若政府投資基金採取母子基金方式時,管理費用計提方式的規定。
(五)增加基金延長存續期的規定。按照有關規定,明確基金確需延長存續期限的,市知識産權局制定延期方案;市財政局會同市知識産權局報市政府批准後,按要求辦理。
(六)加強基金相關業務資料管理。增加基金代持機構和基金管理機構對於基金業務相關資料應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並進行妥善保管的規定,有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 15年。
(七)增加未規定事項處置依據條款。在附則中增加一條,規定對於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市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京政辦字〔2021〕8號)和《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市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金融〔2021〕1991號)有關規定執行。
(八)調整基金管理機構職責規定。按照《北京市市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調整基金管理機構職責規定。
(九)完善文字表述。按照《北京市市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對原管理辦法第九、十一、二十二和第二十五條相關文字表述作對應修改。
此外,對原管理辦法相關條款序號作相應調整。修訂後的《北京市重點産業知識産權運營基金管理辦法》共八章、三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