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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業保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日期:2023-05-17 23:34    來源: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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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北京市商業保理公司監督管理,規範商業保理公司經營行為,促進商業保理行業健康發展,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金融監管局)制定《北京市商業保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京金融〔2023〕 215號,以下簡稱《監管辦法》),自2023年5月18日起施行。

  一、制定依據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15屆〕第48號,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本條例和國家規定制定審批、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等相關實施性規則。”根據《條例》、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商業保理企業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205號)、《北京市地方金融組織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京金融〔2022〕223號)等相關規定,市金融監管局制定了《監管辦法》。

  二、出臺背景

  2021年7月1日,《條例》正式施行。為落實《條例》要求,壓實監管責任,建立健全商業保理業務監管規則,夯實強化監管、合規發展和規範管理的制度基礎,促進商業保理公司依法合規經營,制定了《監管辦法》。

  三、主要內容

  《監管辦法》分為七章,共38條。主要包括總則,設立、變更和終止,經營規則,監督管理,行業自律,法律責任,附則等七部分,對商業保理公司監督管理作出詳細規定。

  第一章:總則,共4條。主要是對法律依據、適用對象、監管主體進行了界定。《監管辦法》的制定依據為《條例》等相關規定,適用對像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商業保理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實施主體為市金融監管局及區人民政府負責金融工作的部門。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共9條。明確商業保理公司設立、變更、解散和不再從事商業保理業務有關條件和流程等。

  第三章:經營規則,共12條。明確商業保理公司可以開展的業務範圍、不得開展的業務和活動,以及各項監管指標要求,如集中度、關聯度、杠桿比例等。要求商業保理公司建立健全組織架構、內控體系,加強業務審核、風險防控,定期報送經營情況報告、財務報告、審計報告、統計報表等文件資料,在期限內完成重大事項報告等。

  第四章:監督管理,共7條。主要是對監管職責、監管措施等方面進行規定。

  第五章:行業自律,共2條。明確了行業自律組織的職責和作用。

  第六章:法律責任,共1條。對違反《監管辦法》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

  第七章:附則,共3條。主要涉及解釋權、實施時間等事項。

  《監管辦法》的發佈與實施,進一步完善了北京市商業保理行業監管規制,為監管工作提供了制度支撐,有利於提升監管工作效能,引導商業保理公司強化風險防控,規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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