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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特定地域單元生態産品價值(VEP)核算及應用指南(試行)》政策解讀

日期:2023-05-19 23:21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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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2021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建立健全生態産品價值實現機制的意見》明確,探索構建行政區域單元生態産品總值和特定地域單元生態産品價值評價體系。這是我國首次提出特定地域單元生態産品價值(VEP)概念,是推動綠水青山向金山銀山轉化在市場化項目上的實現路徑。

  二、本市情況

  本市以門頭溝區王平鎮西王平村京西古道沉浸式生態小鎮項目為試點,在全國率先開展VEP核算及應用案例探索,並在案例實證基礎上,用制度固化成果,提煉一般規律,形成《北京市特定地域單元生態産品價值(VEP)核算及應用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

  三、《指南》的基本情況

  (一)《指南》的主要內容

  《指南》明確了指導思想、基本原則,提供了VEP核算方法及公式參考,厘清了相關概念,提出了VEP核算及應用的標準化操作流程,即確定空間範圍與實施主體、編制生態産品目錄清單、選定最佳空間保護結構和最優保護利用模式、開展生態産品價值核算、綠色金融支援、政策保障等“六步工作法”。

  (二)《指南》的作用

  《指南》是推動VEP項目落地實施的便利化工作性指引。一是簡化工作流程。在案例模式複製推廣過程中,《指南》作為工具書,能夠幫助各有關方跳過學習VEP實現邏輯,直接按需選擇步驟和節奏,開展相關工作。二是驗證生態有價。《指南》提出的核算方法,讓生態産品的價值在市場交易中不被低估,讓投資方看到可預期的市場收益,讓生態貢獻方看到保護生態的回報。三是作為收益分配依據。根據《指南》核算出生態産品增益價值,讓各方獲利有據可依,既避免了社會資本過度攫取利潤損害生態和農民利益,又考慮了産業發展和項目開發運營的客觀規律,有利於實現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的共贏。

  (三)《指南》的特點

  從可市場化、可持續性、可複製性“三可”層面把握制度創新。一是以嚴守生態保護和農民利益兩條紅線為前提下的最優保護利用模式推動市場參與“兩山”轉化。轉變公共産品由政府“買單”的思路,通過市場化方式打通生態優勢向價值優勢轉化的路徑,以最優保護利用模式為原則,在生態空間內配置業態適宜、最小擾動的産業項目,通過“大生態、小業態”,實現生態産品價值可度量、可抵押、可交易、可變現,打通了發展與保護協同共生的路徑。如在門頭溝西王平生態小鎮項目劃出“大生態空間”的特定地域單元,由生態資源管理平臺作為代表生態資産、農民利益的主體,成為股東後將參與項目運營和固定收益、流水收益分紅。二是以三個可持續保障VEP模式的可行性。生態保護的可持續,VEP模式探索以生態保護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拓展了生態環境保護的資金渠道,增強了“站着的樹比倒下的樹值錢”的社會共識,實現了生態保護獲得收益、收益反哺生態保護的良性迴圈,推動了生態保護的可持續。保護者受益的可持續,將生態環境外部效益納入項目投入要素,讓守護生態資源的村集體能夠以生態資産入股並參與收益分配,切實讓保護生態環境的不吃虧、能受益、更有獲得感。市場效益的可持續,通過構建穩定的制度體系,營造清晰的政策環境,使得參與VEP項目的市場主體可以在生態産業化過程中獲得合理利潤,並獲得可預期、可持續的收益。三是以制度化實現VEP模式的可複製可推廣。從VEP案例的實踐探索出發,提煉出政府主導、企業和社會各界參與、市場化運作、可持續的生態産品價值實現路徑的一般規律,形成了《指南》,並在本地形成更多案例試點,在更多地區複製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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