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中發〔2018〕34號)、《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京發〔2019〕12號)以及市領導有關批示要求,市水務局牽頭起草編制了《北京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服務效能考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3年5月23日由市水務局、市財政局聯合印發實施。
一、工作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央、市委、市政府績效管理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北京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行業監督與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穩定運作,切實強化運營單位主體責任,提高運營單位服務效能,建立服務效能管理和考核付費掛鉤機制,《辦法》主要聚焦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提升財政資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貫徹落實政府帶頭過“緊日子”,探索開展成本效能管理模式,將運作管理、效能提升、服務品質與付費建立起聯繫,努力提升財政資源配置效率,不斷降低運營單位運作成本,減少財政支出。
二是激勵創新動力,引導節能降耗。明確創新獎勵措施,引導運營單位緊盯能效成本等關鍵指標,鼓勵運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合理配置運作管理人員、提升智慧化管理水準,激發創新內生動力,下大力氣破瓶頸、強弱項、補短板,力促節能降耗工作再上臺階。
三是規範管理體系,促進管理水準提升。目前,我市尚無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服務的行業考核管理機制,僅通過《北京市中心城區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特許經營服務協議》對運營單位進行約束。我市中心城區執行特許經營的運營單位共5家,各區存在不同的運作管理模式,缺少全市統一的運營考核體系。管理體系的完善有助於進一步提升運營單位的管理水準和風險防控能力,推動行業管理制度化、規範化。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六章二十三條,分別為總則、考核內容、考核方式、結果運用、工作要求以及附則。考核包括設施建設、污水處理廠和管網運作等7個方面,共設置能效、成本和社會服務等5類54項指標。
(一)考核內容
設施建設指標權重10%,考核運營單位承擔市總河長令、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水務部門等確定的各項重點建設任務完成情況。
能效指標權重7.5%,考核單位電耗COD削減量、單位污水處理電耗、排水管網每人平均養護量、單位污泥處理電耗、再生水管網每人平均養護量5項指標。
成本指標權重15%,考核單位污水處理經營成本、單位長度排水管網養護成本、單位污泥處理經營成本、單位長度再生水管網養護成本4項指標。
運作指標權重52.5%。主要考核污水處理量、管網養護完成率、污泥泥質、再生水輸配量、安全生産管理等35項指標。
社會服務指標權重15%,考核應急搶險、接訴即辦、市區水務部門滿意度等7項考核指標。
同時,將考核運營單位在節能減排、水環境治理方面等應用新技術、新手段達到節能減排效果,作為加分項;生産經營活動中發生安全生産事故的,作為扣分項。
(二)考核方式
按照“月檢查、季考核、年結算”的原則開展服務效能考核,考核實行百分制,其中設施建設、社會服務、其他考核為年度評分項,污水處理廠(再生水廠)、排水管網(含泵站)、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再生水利用為季度評分項。季度評分項在考核期內按評分細則累計扣分,四個季度得分平均值作為年度得分。年度得分按照相應權重進行折算,再與年度評分項得分相加最終得到該運營單位年度考核得分。
(三)考核結果運用
將年度考核得分作為撥付服務費的依據,根據不同的分值區間,扣減相應服務費用。得分為90分及以上(含90分)的,全額撥付年度服務費;得分為85分—90分(含85分)的,扣減按年度核算服務費的1%;得分為80分—85分(含80分)的,扣減按年度核算服務費的2%;得分為60分—80分(含60分)的,扣減按年度核算服務費的3%;得分低於60分的,扣減按年度核算服務費的5%。
三、制定依據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中發〔2018〕34號)、《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京發〔2019〕12號)。
四、執行日期
《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