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進一步加強社會組織信用監管,促進社會組織高品質發展,市委社會工委市民政局制定了《北京市社會組織信用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一、政策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2019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提出“創新事前環節信用監管、加強事中環節信用監管、完善事後環節信用監管、強化信用監管的支撐保障、加強信用監管的組織實施”等具體要求,2022年中辦、國辦印發《關於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品質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強調“以有效的信用監管和信用服務提升全社會誠信水準,加快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建立健全信用承諾制度”。
二、制定過程
制定過程中,我們重點研究參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吸收借鑒我市部分行業領域及其他省份關於分級分類信用監管制度和政策;充分徵求有關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意見建議,有效吸收合理內容。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7章32條。
第一章,總則。闡述了辦法的制定依據、適用範圍、工作原則、部門職責和相關概念。第二章,事前信用監管。明確了信用承諾、誠信教育、信用審查方面的具體措施。第三章,事中信用監管。闡述了社會組織信用資訊的歸集方式和渠道,提出開展社會組織公共信用評價的方式、內容和標準,明確了信用積分規則和信用等級的劃分以及對社會組織實施分級分類監管的具體措施。第四章,事後信用監管。詳細闡述了根據信用等級強化信用評價結果應用的具體措施,並明確了信用修復的方式方法。第五章,信息公開和數據共用。明確了社會組織公共信用資訊的公開原則、公開方式、數據共用要求,以及信用評價結果的通報機制。第六章,保障措施。提出組織保障、技術支撐、資訊安全、權益保護、監督檢查、執紀問責、宣傳指導七方面措施。第七章,附則。明確了《辦法》解釋權屬、執行範圍和實施日期。
四、主要特點
(一)有利於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社會組織高品質發展。加強信用監管是實現高品質發展的必然要求,《辦法》突出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管,強調提升監管效能和服務水準,形成政府部門協同聯動、社會組織誠信自律、社會輿論廣泛監督的共同治理格局,有利於推動社會組織高品質發展。
(二)有利於加強部門聯動,形成監管合力。登記管理機關加強與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統籌聯動,在開展誠信教育、歸集信用資訊、開展信用評價、實施分級分類監管等方面形成監管合力。
(三)有利於開展社會組織公共信用評價工作。《辦法》結合工作實際詳細制定了社會組織公共信用評價等級、評價方式和評價指標,具備較強的可實施性。
(四)有利於信用監管工作推進落實。《辦法》在保障措施章節提出組織保障、技術支撐、資訊安全、權益保護、監督檢查、執紀問責、宣傳指導等措施,有利於社會組織信用監管工作推進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