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北京市糧食企業信用監管實施細則(試行)》出臺背景?
答:2022年1月13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印發了《糧食企業信用監管辦法(試行)》,要求各地制定實施細則。為貫徹落實國家政策法規,結合我市糧食流通工作實際,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糧食企業信用監管實施細則(試行)》,《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糧食企業經營活動守法誠信評價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
問:《北京市糧食企業信用監管實施細則(試行)》的適用範圍?
答: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糧食(含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收購、儲存和政策性糧食購銷等經營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企業。
問:《北京市糧食企業信用監管實施細則(試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北京市糧食企業信用監管實施細則(試行)》共27條,明確了制定依據、適用範圍、信用資訊歸集、信用資訊評價、信用修復、權利與救濟等內容。
問:《北京市糧食企業信用監管實施細則(試行)》中的資訊歸集範圍和方式是什麼?
答:糧食企業信用資訊包括企業基本資訊,糧食和儲備部門産生的行政處罰、獎勵資訊,以及其他國家機關産生的信用資訊。
我市糧食企業信用資訊歸集、公示、修復,以及信用評價等工作通過全國糧食企業信用監管平臺開展。
問:糧食企業信用評價的周期是什麼?
答:糧食企業信用評價周期為一年,評價時間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應於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信用評價工作。自註冊之日起不滿一年的企業,不納入當期評價範圍,相關記錄轉入下年度。
問:糧食企業信用修復程式是什麼?
答:要求作出失信認定的糧食和儲備部門收到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並出具受理通知書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修復的決定,符合修復條件的,及時進行修復;不符合修復條件的,告知申請企業不予修復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