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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 問答《北京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單用途預付卡預收資金監管細則(試行)》

日期:2023-07-07 20:06    來源: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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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監管細則》的目的是什麼?

  目的是通過明確本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預付卡服務備案、資金存管措施、退費、監督管理等要求,規範職業技能培訓市場秩序,引導培訓機構依法合規經營、誠信自律發展,促進公平競爭,防範培訓資金風險,維護培訓學員的合法權益,解決培訓學員退費難的問題。

  二、《監管細則》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北京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單用途預付卡預收資金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北京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含外商投資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並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面向社會開展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機構。

  本細則所稱單用途預付卡,是指經營者以預收資金方式面向消費者發行的,供消費者按照約定僅在經營者及其合作範圍內,可以分次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體憑證或者虛擬憑證。實體憑證包括磁條卡、晶片卡、紙券等載體;虛擬憑證包括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徵資訊及其他約定資訊等載體。

  本細則所稱單用途預付卡預收資金,是指培訓機構與消費者簽訂培訓服務合同並預收資金後、培訓機構再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培訓服務,即先收費後培訓模式下培訓機構的單用途預付卡預收資金。

  三、《監管細則》明確了培訓機構預付卡服務備案流程和備案內容是什麼?

  本市預收培訓費用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按要求通過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服務系統備案,並確保相關備案資訊準確、完整。備案資訊包括:經營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經營場所地址,經營場所自有或者租賃、租期,所屬行業領域,行業主管部門等。

  為建立完善全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單用途預付卡服務備案工作臺賬,培訓機構在通過服務系統備案的同時,需向所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北京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單用途預付卡服務備案表》。

  四、本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如何開展預收資金存管?

  一是採用銀行存管模式開展預收資金監管。培訓機構應自主選擇一家北京轄區內商業銀行作為存管銀行,在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指導下,與存管銀行簽署預收資金存管服務協議,開立唯一的預收資金專用存管賬戶。

  二是將全部預收資金存入唯一專用存管賬戶。培訓機構應將全部預收資金直接存入唯一的專用存管賬戶,即時向存管銀行提供相關交易資訊。不得使用專用存管賬戶以外的賬戶預收資金,不得侵佔、挪用資金。培訓學員支付現金的,培訓機構應於一個工作日內將預收資金存入專用存管賬戶,同時將相關交易資訊報送存管銀行。

  三是按照不同比例進行資金存管。全部預收資金存入銀行後,將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按比例留在存管銀行,存管銀行根據我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分級評估結果,按照A級10%、B級20%、C級30%、D級40%的比例,對培訓機構預收資金進行資金存管並實行動態調整;對於新設立的暫未取得評級的培訓機構,存管銀行按照30%的比例進行資金存管。剩餘部分預收資金需要存管銀行在兩個工作日內完成撥付。

  分級評估結果和預收資金存管比例確認書由培訓機構所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存管銀行提供。

  五、本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存管資金如何撥付?

  存管資金支取須與培訓服務進度相匹配,存管銀行根據培訓機構提交的培訓服務完成情況和相應的資金支取需求,經培訓學員確認後,於兩個工作日內撥付存管資金。培訓機構服務完成且履行告知義務後,培訓學員超過五日未確認的,存管銀行視為確認同意,履行存管資金撥付。培訓機構和培訓學員雙方存在爭議的,應按照培訓服務合同約定處理爭議問題,存管銀行按照爭議處理結果撥付存管資金。

  六、對於本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預付卡服務退費方面有哪些具體要求?

  一是設置“七天冷靜期”。培訓機構與培訓學員簽訂服務合同並完成付費之日起七日內沒有參加培訓的,有權要求培訓機構退費,培訓機構應自培訓學員提出退費要求之日起五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全額退費;培訓學員因付費獲得的贈品或者贈送的服務,應當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價款。確實無法按原渠道退還的,需由培訓學員確認變更退費渠道。

  二是按要求予以退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培訓學員要求退費的,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約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預收款餘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自培訓學員提出退費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內退回:

  (一)培訓機構未按照約定提供培訓服務的;

  (二)雙方協商一致的;

  (三)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由於培訓機構原因導致培訓學員退費的,按照原約定的優惠方案退回預收款餘額。

  七、如何處理退費爭議問題?

  培訓學員與培訓機構因退費問題發生爭議時,原則上應按培訓服務合同約定處理,培訓機構應積極與培訓學員協商解決糾紛,協商不成的,培訓學員可通過以下途經解決:

  (一)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二)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三)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監管細則》明確了政策施行的時間和培訓機構落實監

  管要求的時限?

  《監管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本細則施行前已經開展預收費經營模式的經營者,按照本細則規定應當備案或資金存管的,應當自本細則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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