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的出臺背景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於2022年3月1日正式實施。針對社會上一些不法分子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尤其是冒用他人身份騙取市場主體登記,造成較大負面社會影響的問題,《條例》完善了撤銷虛假登記制度,有效回應了社會公眾的關切和期待,對於嚴肅登記秩序,保障相對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實施細則》將撤銷登記設立專章,針對虛假市場主體登記,登記機關可依申請或依職權開展調查,規定了受理、公示、中止等程式,增加了撤銷登記的可操作性。為貫徹落實好《條例》《實施細則》,更好地保障市場主體和群眾的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結合工作實際和調研情況,出臺了此文件,進一步細化和規範撤銷虛假市場主體登記操作。
二、文件的制定依據是什麼?
本次文件制定的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式暫行規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推進企業等市場主體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承諾確認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等規範性文件。
三、文件的出臺預計取得怎樣的社會效果?
文件正式出臺後,一方面將進一步規範撤銷虛假市場主體登記工作流程,更為穩妥有效地解決受虛假市場主體登記影響的群眾訴求問題;另一方面將通過強化登管銜接、行刑銜接等手段,嚴厲打擊虛假登記行為,防範和化解市場主體登記准入風險。
四、文件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文件包括6章,共35條:(一)總則部分:規定了制定依據、適用範圍以及工作原則等。(二)申請與受理部分:規定了申請撤銷登記的條件、管轄機關、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受理時限、受理與不予受理的情形等。(三)調查與審核部分:規定了加強登管銜接、調查時限、調查程式、虛假實名認證處理、中止調查、調查處理意見、案件審核、權利告知、虛假登記直接責任人認定等。(四)撤銷決定部分:規定了撤銷與不予撤銷登記的情形、撤銷登記資訊公示、繳回和作廢營業執照、調整登記數據等。(五)後續處理部分:規定了對虛假登記行為實施處罰、解除信用懲戒措施、線索移送、撤銷決定更正等。(六)其他事項部分:規定了依職權主動調查、行政文書送達、檔案管理、備案事項撤銷、法條轉至適用、文件施行時間、廢止有關規範性文件等。
五、文件有哪些創新特點?
本次文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定的撤銷虛假登記程式基礎上,結合工作實際需要,提出以下創新性規定:一是明確申請撤銷虛假登記時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受理申請的條件;二是加強登管銜接,防止涉嫌虛假登記的市場主體通過擅自變更或登出登記惡意逃避案件調查和法律責任;三是明確了虛假登記直接責任人的認定標準。
六、文件的適用範圍包括有哪些?
市、區兩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對涉嫌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行為,根據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主動進行調查,依法作出是否撤銷市場主體登記決定並統籌做好後續處置工作,參照本文件執行。撤銷市場主體虛假備案事項的,也參照本文件執行。
七、文件關鍵詞“虛假登記直接責任人”如何認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虛假登記直接責任人:(一)製作或指使他人製作虛假材料進行虛假登記的;(二)冒名使用他人身份資訊或擅自提供他人身份資訊進行虛假登記的;(三)冒名簽字人或指使他人冒名簽字進行虛假登記的;(四)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登記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進行市場主體登記,仍接受委託代為辦理,或者協助其進行虛假登記的;(五)在虛假市場主體登記中,對提交材料和填報資訊真實、合法、有效、完整作出過承諾的申請人和提交人,能夠證明其自身沒有過錯的除外。(六)有證據證明對虛假登記承擔直接責任的其他情形。
八、“虛假登記直接責任人”將會受到哪些懲戒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虛假市場主體登記的直接責任人自市場主體登記被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市場主體登記;登記機關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九、虛假市場主體登記或者協助進行虛假登記的,將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法律、行政法規對市場主體登記管理違法行為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進行市場主體登記,仍接受委託代為辦理,或者協助其進行虛假登記的,由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申請撤銷虛假登記的配套文書有哪些?
為規範受理撤銷虛假登記的申請相關工作,本次文件還配套制定了《撤銷虛假登記(備案)申請表》及《承諾書》,方便社會公眾提出撤銷虛假登記申請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