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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北京市統計局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約談辦法》的起草説明

日期:2023-07-19 19:35    來源:北京市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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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為夯實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提高各區及各有關部門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極端危害性的認識,嚴明整改紀律和要求,推動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責任追究工作,督促各有關單位舉一反三,健全完善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體制機制,依據《關於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等中央統計改革文件和統計法、統計法實施條例、北京市統計條例等統計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起草過程及主要內容

  堅持依法行政、教育懲戒相結合的原則,結合防治統計造假工作實際,依據《國家統計局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約談辦法》,制定《北京市統計局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約談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約談流程、約談對象、約談部門、約談內容作出明確規定,對於約談啟動、約談通知、約談紀要和整改方案編制等具體環節作出安排。此外,《辦法》結合北京市更加重視統計工作和數據品質管理的特點,將發現的違反統計法、統計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對統計工作和數據品質造成一定影響的情況納入約談事項內容,加強對統計數據品質的監管力度。

  三、約談的後續工作

  約談會後,約談發起部門負責起草約談紀要,有關處級單位會簽,經北京市統計局領導審核同意後印發約談對象所在單位。約談對象所在地的區級統計機構,應當及時向區級黨委政府報告約談情況,並將報告材料及主管領導的批示要求報送北京市統計局。約談對象所在地的區級統計機構,應當督促約談對象所在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方案編制並抓好落實。整改方案和整改結果應當及時報北京市統計局和所在區級人民政府。

  北京市統計局將持續督促約談對象做好整改工作,對整改工作敷衍應對、不嚴不實的,約談發起部門或區級統計機構應當督促其限期內修改完善或重新組織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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