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規定》制定的背景
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是水土保持法規定的一項有效防治人為水土流失的重要制度,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也是國家設定的一項行政許可事項。2022年以來國家和本市就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提出一系列要求,2023年1月水利部修訂發佈了《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53號),對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為落實水利部令第53號要求,結合本市水土保持營商環境創新改革試點成果,在總結經驗和借鑒其他省市做法基礎上,市水務局制定了《北京市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
二、關於《規定》的框架結構
《規定》分為總則、編報和審批、方案實施、設施驗收、監督檢查、責任追究和附則等七章,共32條。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制定《規定》的制定依據、適用範圍、監管主體、生産建設單位責任等。
第二章編報和審批,明確了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報範圍、方案分類、方案內容與格式、編報時段、分級審批、報批要求、受理時限、審批方式與時限、技術評審、審批條件、方案變更以及方案有效期等。
第三章方案實施,明確了生産建設單位應當按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開展水土保持設計、施工、監測和監理等工作。
第四章設施驗收,明確了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時段、驗收主體、驗收標準、驗收報備以及生産運作期水土保持管理要求等。
第五章監督檢查,明確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監管、方案實施的事中事後監管、信用監管和問題整改等。
第六章責任追究,明確了對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職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處罰規定和對生産建設單位違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行政處罰規定。
第七章附則,明確了重點功能區等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要求、施行時間等。
三、關於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範圍
落實國家和本市營商環境改革創新試點工作部署,市水務局於2022年3月制定印發了加強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事前事中事後監管實施方案,根據自然地理條件和水土流失敏感性分析,將全市劃分為ABCD四級風險區域,積極探索建立基於“風險+信用”的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管體系。相關內容寫入經市政府批准、市水務局印發的《北京市“十四五”時期水生態保護修復與水土保持規劃(2021年—2025年)》。
《規定》統籌考慮落實水利部令第53號要求與鞏固我市水土保持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成果,明確水土流失風險隱患輕微的區域即低風險區域(A區)按非水土流失易發區管理。位於A區的生産建設項目無需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由生産建設單位按照水土保持有關技術標準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位於其他區域的生産建設項目,按照水利部令第53號的規定分類編報水土保持方案。
《規定》明確,符合水土保持規劃要求的以水土流失防治為主要目標的小流域治理、庫濱帶建設、造林綠化、高標準農田建設等項目無需編報水土保持方案。
北京市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範圍
四、關於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許可權
《規定》第十條明確了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實行市、區兩級分級審批。
考慮到本市水土保持領域“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連續性,市級立項的不跨區的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繼續由項目所在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跨區的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五、關於水土保持方案實施的監督檢查
《規定》明確了對全市生産建設項目實行分類分級差異化監管,充分運用衛星遙感、無人機、大數據、“網際網路+監管”等手段,對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水土保持監測、水土保持監理、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依法依規處理。
同時要求市和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監管資訊共用、違法線索互聯、案件通報移送等協同監管和聯動執法制度,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機制,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監管和監督檢查工作。
六、關於《規定》施行時間
《規定》於2023年11月1日印發,考慮到相關工作的銜接,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