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落實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28號)。
二、目標任務
進一步完善本市國家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
三、主要內容
在參加試點工作的定點醫療機構周邊認定1家定點零售藥店(一院多址按醫療機構需求進行認定)供應國談藥。參保人員憑醫生開具的外配處方到協議藥店購買國談藥,發生的藥品費用按醫保規定進行結算。
四、涉及範圍
試點醫療機構和協議藥店以及全體城鎮職工、城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五、試點醫療機構名單
六、其他
本通知2023年自10月28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