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2022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明確提出“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普遍建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裁量權基準”。退役軍人事務部、北京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分別就做好裁量權基準工作作出工作部署,提出具體要求。北京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結合近年來工作實際,在廣泛徵求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制定了北京市退役軍人工作行政裁量權基準。
二、制定依據
北京市退役軍人工作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的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烈士褒揚條例》《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目標任務
北京市退役軍人工作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的目的是為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的行使,貫徹落實法制統一、程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等原則,行政處罰、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行為進一步得到有效規範,確保北京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具體行政執法過程中有細化量化的執法尺度,更好地保護退役軍人、其他撫恤優待對象的合法權益。
四、主要內容
北京市退役軍人工作行政裁量權基準包含行政處罰、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裁量權基準等部分。
(一)關於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該部分共明確了8項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包括:對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行為的處罰、對冒領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行為的處罰、對虛報病情騙取醫藥費行為的處罰、對出具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行為的處罰、對負有烈士遺屬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的處罰、對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行為的處罰、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係或者人事關係行為的處罰、對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退役軍人安置任務行為的處罰。
本次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修訂在《北京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1年)基礎上,更好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原則精神,一是對違法情節進行了重新界定,更加契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和要求。二是新增了可以不予處罰的情節,進一步細化量化了違法情節對應的裁量標準。
(二)關於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裁量權基準
該部分屬於新增內容,規定了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裁量權基準。其中行政確認事項2項:殘疾性質認定和殘疾等級評定、烈士評定;行政給付事項8項: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或者補助金、發給定期撫恤金或者補助喪葬補助費、在鄉復員軍人定期定量補助、發給殘疾撫恤金或者補助喪葬補助費、對退出現役分散安置的殘疾軍人發放護理費、撫恤優待對象的收治和集中供養、對待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發給生活補助費、發給烈士褒揚金。裁量權基準對各事項的事項名稱、事項類型、法定依據、辦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部門、辦理程式、辦理時限8項內容進行了統一規範。
下一步,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建立裁量權基準動態調整機制,行政裁量權基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適時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