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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解讀

日期:2023-12-18 16:04    來源: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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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京依法行政辦發〔2023〕4號),以及城市管理領域涉及城管執法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修訂背景

  2021年12月,市城管執法局印發《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關於重新發佈〈北京市城管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京城管發〔2021〕68號)以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不斷健全完善裁量權基準制度,嚴格規範裁量權行使,強化公平公正的執法理念,不斷提升執法品質和執法公信力。

關於《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解讀

  近年來,國家和本市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優化營商環境等相關文件,均明確要求“健全行政執法裁量基準制度”、“細化行政裁量標準”。2022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專門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2023年5月,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上述文件進一步明確了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的基本要求、職責許可權、制定程式等,並要求行政處罰、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行為均納入裁量權基準。

關於《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解讀

  按照國家和本市關於裁量權基準的最新要求,並結合城市管理領域涉及城管執法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執法實踐的經驗總結和現實需要,及時對現有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修訂非常必要。

  三、適用範圍

  修訂後《基準》,適用於市、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以及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下放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相關行政執法職權的裁量行為。

關於《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解讀

  同時,根據綜合執法改革和執法職權下放等文件精神,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水務、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下放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相關行政執法職權的裁量,依據下放部門的裁量權基準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直接規定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單獨實施的行政執法職權,裁量依據相關職權的市級行業(領域)主管部門的裁量權基準執行。交通部門在本市重點站區範圍內劃入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集中行使的相關執法職權的裁量,依據交通部門的裁量權基準執行。

  四、主要修訂內容

  一是將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納入裁量權基準範疇。在原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基礎上,將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納入裁量權基準,並將基準名稱由《北京市城管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修改為《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裁量權基準》。修訂後裁量權基準制度主要三部分內容:第一部分是行政裁量權基準,主要明確了裁量權基準的適用範圍、行政處罰裁量基本準則、行政檢查裁量基本規則、行政強制裁量基本規則等;第二部分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堅持“一案由一裁量”原則,具體細化了每個執法案由的裁量標準;第三部分是行政處罰裁量區域分類管理臺帳,規定了執法重點區域和重點大街等範圍。總體思路是實施標準控權,明確裁量規則,確保執法人員辦案時心裏有標準和參照,確保執法裁量公平公正。

關於《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解讀

  二是系統梳理法律法規,更新完善相應裁量內容。結合我市城市管理領域城管執法職權,系統梳理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並重點結合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情況,將城管執法現行有效的全部職權納入裁量規範,確保了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完整性和統一性。

  三是聚焦實踐突出問題,優化調整裁量基準內容。統籌考慮落實法治政府建設、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以及維護首都城市安全運作、維護良好城市環境秩序等工作要求,並聚焦實踐中突出問題,堅持過罰相當、寬嚴相濟原則,重點修訂部分裁量基準內容,以確保執法即有力度又有溫度。

  如,對案件從輕減輕和不予行政處罰、分類分級執法、審慎適用行政強制等情形進一步規範,以更好推動法治政府建設、更好服務保障營商環境。其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推行分類分級執法,是指綜合考量違法行為性質、危害後果、違法行為發生頻次、執法結果、信用等因素,對執法對象進行綜合認定,按照A、B、C、D四級進行臺帳管理。

關於《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解讀

  再如,對建築垃圾和燃氣安全等重點執法案由的處罰裁量進行優化調整,以加強重點領域執法,確保法律法規嚴格實施。

關於《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解讀

  同時,對個別區域分類管理臺帳進行更新,新增部分重點區域,加強對重點地區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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