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和目的
近年,國家和北京市進不斷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陸續出臺了系列政策文件,提出了諸多新的改革舉措和要求。為解決2019年《北京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中部分條款與最新政策脫節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務院關於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京審改辦〔2020〕1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我委對2019年印發實施的《北京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修訂原則
一是堅持合法性原則。在法律適用上,嚴格遵循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進行修訂。二是堅持實用性原則。綜合考慮最新法規政策文件要求以及基層實際工作現狀和需要,優化完善相關條款,在合法合理的基礎上,着力增強《管理辦法》的實用性。三是堅持有序銜接原則。本次修訂工作延續了2019年《管理辦法》的整體框架和形式。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是增加了最新政策依據。增加了本次修訂的主要文件依據,如《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京審改辦〔2020〕1號)等。
二是推動許可辦理的信息化發展。在原有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的基礎上,補充完善了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形式”相關內容,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全程網辦提供政策支撐。在申請人提交辦理材料中補充了“能夠通過政府部門間資訊共用或電子證照獲取資訊的,免於提交”相關內容,支援和促進資訊共用發展,便利申請人事項辦理。
三是進一步精簡優化申請材料。根據告知承諾制的辦理程式,精簡了申報材料中的“所申辦公共場所的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等,將其納入事中事後監管。同時,優化完善了經營場所屬於地下空間的辦理條件。
四是調整了公共場所衛生檢測規定。落實市審改辦第五批清理中介服務事項要求,結合市場監管部門已取消對我市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機構予以計量認證的現狀,將2019版中“出具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評價報告的機構應為具備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調整為“所提供的衛生檢測或評價報告的結果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規範的要求”,避免因政策脫節導致申請人利益受限。
五是完善信用管理。按照《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中有關信用監管的規定,將違諾失信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實行差異化信用管理,完善了對申請人未履行承諾或虛假承諾、申請人有不良信用記錄或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信用管理規定。
六是進一步完善許可申請表及告知承諾書相關內容。根據最新政策及各區實際工作需要,對許可申請表和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書中有關內容進行了補充和完善,便於申請人在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衛生許可時,充分了解相關衛生規範要求和違諾失信後果,增強履諾主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