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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養老機構“風險+信用”綜合評價實施方案》的政策解讀

日期:2023-10-24 15:05    來源:北京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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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推進北京市養老機構一體化綜合監管體系建設,創新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根據《北京市養老機構綜合監管暫行辦法》《北京市開展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北京市關於進一步創新和加強事中監管構建一體化綜合監管體系的工作方案》《北京市關於加強風險分類管理提升監管效能的實施意見》等文件要求,結合本市養老機構實際,我局起草了《北京市養老機構“風險+信用”綜合評價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現將起草情況説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為進一步落實《關於進一步創新和加強事中監管構建一體化綜合監管體系的工作方案》(京監管聯辦發〔2021〕8號)要求,有效減少檢查頻次,切實減輕市場主體負擔不斷提升監管效能”的會議精神,通過實施“風險+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對不同“風險+信用”評估等級的監管對象開展差異化監管措施。

  二、起草過程

  為推進北京市養老機構一體化綜合監管體系建設,建立完善“風險+信用”綜合評價體系和分級分類監管機制,根據《北京市養老機構綜合監管暫行辦法》《北京市開展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北京市關於進一步創新和加強事中監管構建一體化綜合監管體系的工作方案》《北京市關於加強風險分類管理提升監管效能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我們起草了《北京市養老機構“風險+信用”綜合評價實施方案》,並徵求了各區民政部門及相關委辦局意見。

  三、主要內容

  《實施方案》共分四章,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體要求

  科學構建風險分類和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形成“風險+信用”綜合評價機制,根據綜合評價結果實施差異化監管,提升公平公正、科學精準、無事不擾的監管能力,促進養老服務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工作目標

  建立完善“風險+信用”綜合評價體系和分級分類監管機制,依法依規實施差異化監管,全面提升監管效能和服務水準,有效配置監管資源和力量,提升監管效能實現精準監管、高效監管和智慧監管。

  (三)主要內容

  包括統籌推進四級風險評級、實施四等九級信用評價、構建“風險+信用”綜合評價體系等內容。

  1.統籌推進四級風險評級。在綜合考察養老機構設施設備、運營管理、服務的基礎上,探索建立科學精準的風險指標體系,依據《養老機構服務品質星級劃分與評定》開展風險定量評價。對監管對象風險等級劃分為四個等級,按照由低到高,分為低風險(A類),一般風險(B類),較高風險(C類)和高風險(D類)。

  2.實施四等九級信用評價。以公共信用資訊和行業監管資訊為基礎,按照四等九級信用分級標準,構建信用評價指標體系,開展信用評價,由高到低依次分為A、B、C、D四等。並細分為A、A-、B+、B、B-、C+、C、C-、D共九級。級數越高,表示養老機構在評價期內的綜合信用水準越高。養老機構信用評價指標體系由正向指標和負向指標兩部分組成。對開展養老服務活動不滿兩年等3項情形的,評定等級不高於B級;對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10項情形的,直接評定為D級。存在信用風險的養老機構,在其糾正失信行為、履行相關義務後,可適時向認定失信行為的單位提出信用資訊修復申請。

  3.構建“風險+信用”綜合評價體系。採用信用等級和風險等級就低評價方式,開展“風險+信用”四級綜合評價,形成“一業一評”機制。“風險+信用”綜合評價周期,實行動態評價周期,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北京養老服務管理資訊系統的數據變化情況實行動態調整。按照“風險+信用”綜合評價結果,開展差異化精準監管,聯合有關部門每年現場檢查次數不少於4次,每次對A級養老機構抽查數量不少於其總數的10%;對B級養老機構抽查數量不少於其總數的30%;對C級養老機構抽查數量不少於其總數的50%;對D級養老機構進行全覆蓋檢查。

  (四)保障措施

  對落實“風險+信用”工作提出了加強組織領導、加強宣傳引導、加強智慧監管、加強監管協同等四項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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