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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清單(第二版)的通知》全文解讀

日期:2023-08-22 17:39    來源: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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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第二版清單制定的背景是什麼?

  《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施行以來,市市場監管局轉變監管理念,進一步加大營商環境改革力度,持續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着力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改進執法方式,為優化本市營商環境不斷作出新的努力和探索。2020年7月,北京市市場監管局印發了《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清單(試行)》。3年來,全市市場監管部門持續落實輕微違法容錯糾錯清單,適用較多數量的業務領域是食品安全監管、廣告監管、公平競爭執法。但是,第一版清單受制於舊版《行政處罰法》,適用面窄、範圍有限。同時,對於“初次違法”、“輕微”等條件的界定及相關適用程式還需完善和細化。為了解決以上問題,完善容錯糾錯清單制度,我局對第一版清單進行修訂,制定了第二版清單。

  二、第二版清單制定的依據有哪些?

  本文件制定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以及北京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全面推廣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制度的指導意見》(京依法行政辦發〔2022〕2號)。

  三、第二版清單出臺的意義是什麼?

  第二版清單的出臺,是我局大力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的重要舉措,進一步深化柔性監管方式,不斷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對依法符合不予行政處罰的案件予以容錯糾錯,進一步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優化營商環境,寬嚴相濟、法理相融,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實現執法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統一。

  四、《通知》及第二版清單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通知》共有六部分,第一部分為基本原則,明確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社會共治等四項原則;第二部分規定了適用條件及判定標準,明確適用條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同時明確了“違法行為輕微”、“初次違法”、“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危害後果輕微”的判斷標準;第三部分為適用程式,明確了立案前、立案後的程式要求;第四部分為適用規則,確定了三項規則:一是清單內行為適用規則,二是清單外行為的適用規則,三是針對同一條款進行減輕行政處罰的案件,統一處罰尺度的適用規則;第五部分為工作要求,明確了積極組織實施、鼓勵探索創新、強化指導監督、加強統計分析四項工作要求;第六部分説明瞭本《通知》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清單的通知》(京市監發〔2020〕99號)同時廢止。

  《通知》的附件為第二版清單,明確了不予處罰的違法行為,以及具體的適用條件。列舉了149項不予處罰的違法行為,並明確具體的適用條件。共涉及14個業務領域,涵蓋食品安全、網路交易、廣告監管、企業監督、公平競爭、産品品質、商標、專利、商務、合同、計量、認證、標準化、消費者權益保護。

  五、第二版清單的創新亮點體現在哪?

  一是強調“三效統一”。第二版清單的制定和實施,是我局大力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的重要舉措。讓執法不失力度,又彰顯溫度,實現執法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統一。

  二是明確“免罰慎罰”能用盡用的工作要求。貫徹《行政處罰法》關於輕微免罰、初違慎罰的精神,將市場主體易發、多發輕微違法違規行為納入第二版清單予以規範。同時規定針對未列入第二版清單的其他違法行為,經核查認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符合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情形的,依法決定不予行政處罰或減輕處罰。

  三是工作標準進一步細化。對“違法行為輕微”、“初次違法”、“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和“危害後果輕微”等適用條件予以細化,明確不適用第二版清單的程式要求,盡可能統一執法尺度,禁止基層適用隨意、同類案件存在嚴重偏差。

  四是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對基層及人民群眾反映較多的食品安全監管、減輕處罰等問題反覆研究論證,並在文中作出回應。如規定對於在第二版清單內但經調查核實後認定不符合不予處罰情形的案件,如果符合減輕處罰情形的,依法決定減輕處罰。針對同類案件依據同一條款進行減輕行政處罰的,各區局應當結合轄區實際,統一處罰尺度,涉及多個區的,由市局統籌考慮區域差異,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則,加強指導,避免處罰畸輕畸重,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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