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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修改決定解讀

日期:2023-07-29 10:08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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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決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23年7月28日通過,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01年2月10日頒佈施行。2023年3月13日,國家立法法修改通過,對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為保持與上位法的一致性,市人大常委會對條例進行了修改。修法過程中公開徵求了社會意見,並徵求了市紀委監察委、市政府相關單位和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基層立法聯繫點、法治建設顧問等各方面意見,並經兩次常委會審議後表決通過。

  條例修改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法治思想;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充分吸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意見;堅持法制統一原則,貫徹落實新修改的立法法;採用修改決定方式,總結吸收已有立法經驗做法。

  條例主要作以下修改:

  一、完善立法工作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的表述

  參照立法法的表述,根據新形勢新要求,完善立法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立法原則,旗幟鮮明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完善民主立法條款,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依法有序參與立法活動。充實地方立法有特色、可操作、不重復等規定,強調科學立法。增加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首都高品質發展,倡導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堅持法治與改革相統一等內容。

  二、參照立法法修改對立法程式、機制等內容進行相應的補充完善

  比照立法法修改,條例增加了“專項立法計劃”的內容。增加了“遇有緊急情形的”法規案可以經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的規定。完善了擱置審議滿兩年的法規案的終止或者延期審議程式。規定市監察委員會可以提出法規解釋的要求。增加了可以適時組織代表研讀討論人民代表大會法規草案的內容。明確了地方性法規公佈後需要公開的立法文件。對法規性決定的適用規則進行了規範。規定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探索協同立法。規定市人大常務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基層立法聯繫點。要求市人大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加強立法宣傳工作等。

  三、其他修改

  近年來,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在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完善立法機制方面有一些創新舉措,發現了一些影響立法品質和效率的問題。這次修改總結相關工作實踐,對立法程式和工作機制進行了有針對性的修改完善。規定立法規劃、計劃可以適時調整,完善了立法規劃、計劃的項目種類。明確立法項目起草前一般應當先進行立項論證;適應法規立項論證結果的不同情形,規定主任會議可以對論證項目決定“立項、不予立項或者暫緩立項”;調整了立項論證的內容要求,需要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上位法的執行情況等進行論證分析。針對立法程式中常委會工作機構向常委會會議作報告的適當性問題,規定在三審製程序下一審時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上會作報告改為書面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補充細化了二審制和一審制相關程式。為提高立法規劃、計劃的針對性,規定在每屆人大任期內進行法規總體評估的內容。結合凝聚立法共識的實踐做法,規定立法項目會商工作機制;吸收重要立法項目攻關經驗,規定重要立法項目專班起草機制。總結落實全過程人民民主理念的實踐做法,加強立法宣傳並通過代表履職服務平臺等公佈相關立法材料。結合中央人大工作會議要求和本市立法工作實際需要,完善立法人才隊伍建設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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