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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按照耕地等別徵收耕地開墾費

日期:2023-02-09 16:41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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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嚴格落實耕地佔補平衡制度,做好耕地開墾費徵收管理工作,近日,本市印發並執行《北京市耕地開墾費徵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有效期為5年,同時廢止《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耕地開墾費收繳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京政辦發〔2002〕51號)。新印發執行的《管理辦法》根據耕地等別確定徵收標準,強化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對經依法批准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徵收標準按照所在區耕地開墾費最高標準的兩倍執行。

  《管理辦法》規定,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品質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關於本市耕地開墾費的徵收標準,《管理辦法》規定,本市耕地開墾費按照耕地等別徵收,其中,七等耕地20萬元/畝;八等耕地18萬元/畝;九等耕地16萬元/畝;十等耕地14萬元/畝;十一等耕地12萬元/畝。對耕地等別高於七等的,在七等耕地開墾費徵收標準的基礎上,每提高一等,耕地開墾費徵收標準增加2萬元/畝;耕地等別低於十一等的,在十一等耕地開墾費徵收標準的基礎上,每降低一等,耕地開墾費徵收標準減少2萬元/畝。

  《管理辦法》規定,對經依法批准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徵收標準按照所在區耕地開墾費最高標準的兩倍執行。根據土地後備資源和開墾成本實際,經市政府批准,本市耕地開墾費徵收標準適時調整。

  此外,《管理辦法》規定,對挪用、擠佔、貪污、截留耕地開墾費的,以及在徵收和管理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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