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民辦機構的職業技能培訓,學員自簽訂合同並完成付費之日起7日內沒有參加培訓的,可以無條件退費。近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多家單位聯合發佈實施《北京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單用途預付卡預收資金監管細則(試行)》,明確了預收資金監管模式、存管比例、支取方式、退費方式等內容。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且預先向培訓學員收取培訓服務費用的本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要全部納入單用途預付卡服務備案範圍。
監管細則明確,培訓機構預收培訓服務費用的,須採用銀行存管模式開展預收資金監管。培訓機構應將全部預收資金直接存入專用存管賬戶。在開通銀行存管服務前,培訓機構不得預收資金。支取存管資金時,要與培訓服務進度相匹配,存管銀行根據培訓機構提交的培訓服務完成情況和相應的資金支取需求,經學員確認同意支取後,於兩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如果學員不同意支取,存管銀行不得撥付資金。
監管細則還要求,在雙方簽訂的合同或者憑據中,要載明12項具體內容,除雙方資訊、預收金額、兌付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內容、消費記錄、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式等內容外,還要求載明退費計算方法。
學員自簽訂合同並完成付費之日起7日內沒有參加培訓的,有權無條件解除合同並要求培訓機構退費,培訓機構應當自學員要求退費之日起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全額退費;學員因付費獲得的贈品或者贈送的服務,應當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價款。確實無法按原渠道退還的,需由學員確認變更退費渠道。如培訓機構未按照約定提供培訓服務,或雙方協商一致,或屬於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只要學員要求退費,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約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預收款餘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自學員提出退費要求之日起15日內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