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舉報獎勵辦法》出臺的背景目的
答: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進一步加強社會監督制度建設,完善“群防”機制,促進社會保障事業安全規範發展,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出臺《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二、受理社會保險舉報的渠道有哪些?
答:為方便群眾,我市統一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投訴受理渠道,舉報人可直接在我局門戶網站舉報入口和12333電話諮詢服務熱線進行舉報;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舉報。
三、《舉報獎勵辦法》包含哪些可以獎勵的情形?
答:《舉報獎勵辦法》第二章規定社會保險基金舉報受理的範圍包括了四種情形:
一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違規審核、審批社會保險申報材料,違規辦理參保繳費、關係轉移、待遇核定、待遇資格認證、提前退休,違規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違規發放社會保險待遇的;偽造或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個人權益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的行為並經查證屬實。
二是參保單位、個人或仲介機構存在: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的;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檔案、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組織或協助他人以偽造、變造檔案、材料等手段騙取參保補繳、提前退休資格或違規申領社會保險待遇的;喪失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後,本人或其親屬不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隱瞞事實違規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行為並經查證屬實;
三是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病歷、處方、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培訓記錄等資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協助、配合他人以偽造材料、冒名頂替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參保補繳資格,違規申領、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並經查證屬實。
四是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規進行工傷認定、違規辦理提前退休的;違規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偽造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行為並經查證屬實。
四、舉報獎勵的領取條件?
答:《舉報獎勵辦法》第二條、第十一條,明確了舉報人領取舉報獎勵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舉報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是舉報人對符合舉報範圍的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佔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舉報並提供相關線索;三是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
五、如何申領社會保險舉報獎勵款?
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受理舉報案件並查證屬實後,應當在辦結後10個工作日與舉報人聯繫,告知案件辦結情況,詢問舉報人是否申領舉報獎勵款。對符合獎勵申領條件的舉報人,以適當方式送達《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舉報人可于接到《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收款方式,由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通過舉報人提供的社會保障卡或其選擇的本人其他銀行卡發放。
六、舉報獎勵的標準是多少?
答:《舉報獎勵辦法》規定,舉報獎勵標準根據查證屬實違法違規行為所造成的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金額,按照一定比例給予獎勵,最高額度不超過10萬元。其中,對經辦機構、參保單位、仲介機構、服務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舉報,查實金額50萬以下(含50萬元),按照查實金額的2%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500元的,給予500元獎勵;查實金額50萬元以上的,按照查實金額的4%給予獎勵;對個人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舉報,按照查實金額的10%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元的,給予200元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