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細化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規定,讓園林綠化行政執法工作既有力度的同時,又體現溫度,根據本市《關於全面推廣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制度的指導意見》(京依法行政辦發〔2022〕2號),對北京市園林綠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進行了修訂。
二、修訂思路
(一)關於免罰、慎罰情形的確立
158項行政處罰職權中,2類違法行為首批納入本市園林綠化免罰、慎罰範圍,一是危害低、影響小且可適用簡易處罰程式的違法行為;二是面積小且在重點保護區域以外的林地違法行為。
(二)關於原有裁量基準的優化與補充
根據裁量基準的適用實際以及行政處罰職權變化,對原裁量基準內容進行優化和補充。
三、主要內容
新修訂的北京市園林綠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包括一個通知和四個附件,即《北京市園林綠化局關於印發園林綠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的通知》(京綠辦發〔2022〕286號)和《北京市園林綠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北京市園林綠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北京市園林綠化行業違法行為處罰裁量基準表》《北京市園林綠化輕微違法和初次違法不予處罰事項清單》。
主要修訂內容:
(一)《北京市園林綠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
《規則》為北京市園林綠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的總則,修訂後共17條內容,一是部分條款根據事業單位改革,將“園林綠化行政執法部門”的表述改為了“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二是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為新增條款,分別規定了免罰、慎罰情形的認定原則、適用程式和適用規則;三是實施日期確定為2023年1月1日,上一版基準內容同時廢止。
(二)《北京市園林綠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北京市園林綠化行業違法行為處罰裁量基準表》
《基準》《基準表》是針對本市園林綠化系統158項行政處罰職權逐項列出的裁量內容,《基準》用文字形式概括説明瞭每個違法行為的違法依據、處罰依據、處罰種類、危害程度、裁量幅度、裁量階次等,《基準表》用表格形式詳細列明瞭裁量基準編號、違法行為、處罰依據、不同違法情節及對應的裁量階次。《基準》《基準表》中按照同一違法行為的不同違法情節,劃分一到多個裁量階次,一般以三個裁量階次為主,罰款數額為固定數或者數額較小且行為本身危害低只設一個或者兩個裁量階次;違法情節多、罰款數額較高的一般超過三個裁量階次。此次《基準》《基準表》的修訂,重點有以下兩個方面:
1.關於免罰、慎罰情形規定的增加。在《基準》中的對應裁量基準下,增加了免罰或者慎罰情形的規定,共計21條內容,具體涉及《基準》第一條、第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七十一條至七十四條、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等。
2.關於《基準》《基準表》內容的優化與補充。
一是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條、第九十八條至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根據國家林草局辦公室《關於啟用林草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的通知》規定,將其中相關“林木種子”的表述修改為“林草種子”;
二是原第九十五條,根據國家林草局公佈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林草行業2022年版),取消了進出口林木種子許可,該條裁量基準和行政處罰職權與之對應,一併取消;
三是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五十八條,根據《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和國家林草局修訂的《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管理辦法》新增的3項行政處罰職權對應增加。
(三)《北京市園林綠化輕微違法和初次違法不予處罰事項清單》
《清單》屬於新增附件,其中針對21個免罰、慎罰具體適用情形,逐項按照裁量基準編號、違法行為、法律依據、適用條件、管理措施以及適用層級等6個要素進行匯總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