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財政局會同北京銀保監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農業農村局聯合印發《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將政策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1年12月,財政部、銀保監會、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農業農村部五部委聯合印發《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07號令,以下簡稱107號令),明確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要求,並提出財政部門是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救助基金實施細則,明確有關主體的職責,細化墊付等具體工作流程和規則。
按照107號令有關規定,結合目前北京市救助基金管理實際,我局會同北京銀保監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農業農村局制定《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二、《實施細則》出臺的意義
本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自2012年設立,是通過依法籌集,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救助基金的設立和使用,從制度上彰顯了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從實踐上保障了交通事故受害人可通過救助基金獲得及時搶救,是救助交通事故傷員生命的“綠色通道”和“救命錢”。
隨着新形勢、新情況的出現,新修訂的《實施細則》進一步加強了救助基金的組織領導,從強化部門職責、方便群眾辦理等方面調整完善,更好體現救助基金扶危救急特點。修訂文件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
三、《實施細則》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分為8章63條。其中:第一章總則,包括救助基金制定依據、定義、管理機制、相關部門職責等內容;第二章救助基金籌集,包括救助基金來源、交強險保險費提取救助基金比例確定規則、救助基金封頂機制、資金劃轉要求等內容;第三章救助基金使用,包括搶救、喪葬費用的墊付範圍,申請、審核、墊付費用具體流程及所需材料,救助時限及標準等內容;第四章救助基金追償,包括追償環節中各相關方職責、追償流程以及代為保管死亡人員所得賠償款等內容;第五章救助基金核銷,包括核銷範圍、流程等內容;第六章救助基金管理,包括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職責、機構應公開資訊、建立專家審核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專戶開設管理、管理費用確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變更條件等內容;第七章法律責任,明確保險公司、醫療機構、殯葬機構、有關部門和機構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包括受害人、搶救費用、喪葬費用的定義、細則生效日期等內容。
四、重點修訂變化情況
根據107號文有關規定,此次《實施細則》對原《北京市財政局等五部門關於印發〈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京財金融〔2012〕2158號)進行了修訂,具體修訂變化情況如下。
一是理順管理機制。明確市財政局是本市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救助基金管理政策,指導和監督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確定、考核等進行管理。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做好救助基金墊付、追償等工作。
二是新增救助基金籌集封頂機制。為避免資金沉澱,《實施細則》提出本市救助基金上一年度累計結餘達到年度支出金額3倍以上時,從本年第一季度起全年暫停從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救助基金。
三是擴大使用範圍。增加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為救助對象,將墊付搶救費用時限由72小時延長至7日,將骨灰寄存和安葬等服務費用納入喪葬費用墊付範圍。
四是新增核銷機制。對於案件超過3年未偵破、責任人死亡或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等情形,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通過後予以核銷。
五是強化高效便民服務。將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審核墊付費用時限縮短至3個工作日、要求審核通過後2個工作日內劃轉資金,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向相關方説明理由。
五、下一步工作
按照“統一政策、集中管理、部門分工負責、協同配合”的原則,財政部門將積極與相關部門溝通協作,做好救助基金的全過程監管,確保救助基金順暢運作,充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