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的目的和依據是什麼?
為促進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裝配式建築高品質發展,規範裝配式建築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裝配式建築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7〕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經開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財政獎勵資金的出自哪?
本辦法所稱裝配式建築財政獎勵資金,是指每年從經開區財政預算中安排用於支援裝配式建築的獎勵資金。
三、裝配式建築獎勵資金的支援範圍是什麼?
獎勵資金用於支援亦莊新城範圍內新建裝配式建築的非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築和工業建築項目。
四、裝配式建築獎勵資金的獎勵標準是什麼?
答:1、對獲得《北京市裝配式建築、綠色建築、綠色生態示範區項目市級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裝配式建築項目獎勵的公共建築,給予180元/平方米的區級配套獎勵。
2、對《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裝配式建築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7〕8號)發佈後自願實施的裝配式建築項目,對其給予180元/平方米的財政獎勵。
五、屬於自願實施裝配式建築的項目條件是什麼?
屬於自願實施裝配式建築的項目條件應滿足如下條件之一:
1.對《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裝配式建築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7〕8號)、《北京市發展裝配式建築各年工作要點》及其他市級文件未要求強制實施裝配式建築的項目;
2.對於技術條件特殊,有政策文件同意不採取裝配式技術的項目中,為增補經開區裝配式建築面積指標,實施裝配式技術的建築單體。
六、獎勵辦法中對於裝配式建築的裝配率的有何要求?
2021年7月1日前取得規劃許可證的項目按照附件1、2要求計算裝配率;裝配率不低於50%,且建築高度在60米(含)以下時預製率不低於40%、建築高度在60米以上時預製率不低於20%。
2021年7月1日後取得規劃許可證的項目按照《裝配式建築評價標準》(DB11/T1831-2021)執行,符合裝配式建築基本規定。(獎勵標準根據每年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七、裝配式獎勵資金申請單位是誰?申報時間是什麼時候?
裝配式建築獎勵項目申報單位為建設單位。申報項目應依法依規辦理開工手續;2016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取得開工手續的項目應在政策發佈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申報,過期不予受理;2022年3月31日後取得開工手續的項目應在首層樓地面施工前進行申報。
八、本獎勵辦法什麼時候實施,有效期至什麼時候?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