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關於發展裝配式建築的實施意見》制定目的和依據是什麼?
答:為全面穩步推進裝配式建築發展,實現經開區建築産業高品質發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築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裝配式建築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7〕8號)要求,結合我區裝配式建築發展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關於發展裝配式建築的實施意見》實施範圍包括哪些項目?
答:本實施意見適用於亦莊新城範圍內項目,參與項目設計、建設和運營的各方責任主體均應遵守本實施意見的相關規定。
1.新立項政府投資的新建建築應採用裝配式建築。其中,新立項政府投資的單體地上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築應採用鋼結構建築。
2.新建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項目應採用裝配式建築。
3.新建公共建築應採用裝配式建築。
4.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商品房開發項目應採用裝配式建築。
5.新建工業用地上的廠房、倉庫應採用裝配式建築。
6.在上述事實範圍內,單體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築項目、建設項目的構築物和配套附屬設施(垃圾房、配電房等)、技術條件特殊且不適宜實施裝配式建築的建設項目(需經市裝配式建築專家委員會論證後報市裝配式建築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核同意)除外。
三、《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關於發展裝配式建築的實施意見》實施標準是什麼?
答:裝配式建築應符合國家及本市的相關標準,裝配率應滿足《裝配式建築評價標準》(DB11T1831-2021)的要求:
1.新建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項目、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商品房開發項目應達到A(BJ)級(裝配率不低於60%)的標準;
2.新立項政府投資的新建建築、新建公共建築和工業建築等其他實施範圍內的建築應達到裝配率不低於50%的標準。
3、對於技術條件特殊且不適宜實施裝配式建築的建設項目中能夠實施裝配式建築的單體必須滿足(四)實施標準中第1、2條標準。
四、為促進經開區裝配式建築高品質發展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答:經開區成立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推進裝配式建築工作小組,由管委會分管開發建設的副主任擔任組長,開發建設局局長任副組長,小組辦公室設在開發建設局。本次實施意見細化各成員單位的責任分工,詳見附表,各成員單位應按照職責做好發展裝配式建築的各項工作,確保相關要求全面落實。
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關於發展裝配式建築的實施意見》有效期限是什麼?
答:本實施意見自2022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