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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 問答 流程《關於調整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管轄的通知》

日期:2022-04-01 00:00    來源: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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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制定本通知的背景是什麼?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好的仲裁服務,在去年全市各區普遍建成實體化仲裁院(中心)的基礎上,考慮到市級仲裁機構將搬遷至副中心辦公的具體情況,故對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的管轄範圍進行調整。

  二、本通知出臺的目的是什麼?

  進一步提升仲裁效能,方便當事人立案,引導案件合理分流,促進爭議就近就地化解。

  三、本通知適用於哪些爭議案件的仲裁管轄?

  本通知適用於下列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仲裁管轄: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二)事業單位與其建立人事關係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人事爭議案件;

  (三)社會團體與其建立人事關係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人事爭議案件;

  (四)軍隊文職人員用人單位與聘用制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人事爭議案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四、市仲裁委員會管轄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有哪些?

  市仲裁委員會管轄下列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一)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均位於通州區,註冊資本在壹仟萬美元以上或者相當於壹仟萬美元以上(含壹仟萬美元或者相當於壹仟萬美元)的,外國及港澳臺投資者單獨或者與中央、市屬單位共同設立的外商及港澳臺商投資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二)市屬事業單位、在市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與其建立人事關係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人事爭議案件;

  (三)軍隊駐京軍級以上(含軍級)用人單位與聘用制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人事爭議案件;

  (四)在全市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五、各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仲裁委員會管轄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有哪些?

  各區仲裁委員會管轄下列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一)市仲裁委員會管轄範圍以外的,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位於本轄區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二)用人單位所在地位於本轄區的中央或者區屬事業單位、在中央或者區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與其建立人事關係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人事爭議案件;

  (三)軍隊駐本轄區師級以下(含師級)用人單位與聘用制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人事爭議案件。

  六、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應如何界定?

  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七、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應由哪個仲裁委員會管轄?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有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八、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作為共同被申請人的,應以哪個單位的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以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作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九、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一致,雙方當事人分別向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和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應由哪個仲裁委員會管轄?

  由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十、案件受理後,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案件應如何處理?

  在此情形下,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員會繼續處理。

  十一、仲裁委員會發現已受理案件不屬於其管轄範圍的,應如何處理?

  仲裁委員會發現已受理案件不屬於其管轄範圍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認為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於其管轄,或者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爭議協商不成的,應由市仲裁委員會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十二、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有異議的,應如何處理?

  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仲裁委員會應當審查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異議成立的,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並書面通知當事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書面決定駁回。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

  十三、此次管轄調整後,此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設立的、用人單位註冊地及勞動合同履行地均位於通州區,註冊資金在壹仟萬美元以上(或者相當於壹仟萬美元以上)的中央、市屬單位與外商合資、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含港澳臺合資、合作和獨資企業),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調整企業組織形式,該類企業的勞動爭議由哪個仲裁委員會管轄?

  由市仲裁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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