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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 問答《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

日期:2022-03-23 09:05    來源: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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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裁量基準表》的制定(修訂)的周期是什麼?

  《裁量基準表》的制訂(修訂)是根據法律、法規的頒佈實施、修訂,以及行政處罰職權的調整而隨時進行的,沒有固定的周期。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每年將發佈一版《裁量基準表》匯總表。

  二、此次《裁量基準表》的制定(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2021年4月,我局制定印發了《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京人社監發〔2021〕7號),並將《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作為附件一併印發。

  隨着法治政府建設進程加快,相關法律法規先後出臺或修訂。為確保相關法律、法規及時有效落地實施,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釋情況,及時調整了行政處罰職權,並啟動了行政處罰職權裁量基準表的修訂工作,經過反覆修改,形成新版《裁量基準表》。

  三、此次《裁量基準表》的制定(修訂)涉及哪些法律、法規?

  此次《裁量基準表》修訂涉及《未成年人保護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等法律、法規。

  四、此次《裁量基準表》的制定(修訂)增加了哪些內容?

  (一)根據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新增了“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未履行查詢義務,招用或者繼續聘用具有相關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的處罰職權和裁量基準。

  (二)根據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針對“實施職業教育的民辦學校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監督機構組成人員在民辦學校的設立、組織、經營、管理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新增了9項處罰職權和裁量基準。

  (三)根據人社部發佈的《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人社部令第48號),增加了“被監督單位拒不配合社保基金行政監督”的處罰職權和裁量基準。

  五、此次《裁量基準表》制定(修訂)刪除了哪些內容?

  (一)根據人社部發佈的《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人社部令47號),撤銷“用人單位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處罰職權和裁量基準。

  (二)根據市政府發佈的《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市政府令第302號),撤銷“未簽訂勞動合同逾期不改”的處罰職權和裁量基準。

  (三)根據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撤銷“關於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出資人取得回報違法行為”對應的6項處罰職權和裁量基準。

  六、此次《裁量基準表》制定(修訂)調整了哪些內容?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對原《裁量基準表》中部分處罰職權名稱、違法依據、處罰依據和裁量基準進行了調整,共涉及24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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