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發佈《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於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是什麼?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第三款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徵管實際確定納稅期限。為確保納稅人能夠按照稅法要求申報解繳稅款、稅務機關能夠依法合規開展稅收徵管工作,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本《公告》主要明確本市印花稅納稅期限。
三、應稅憑證納稅期限是如何確定的?
為持續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切實減輕企業申報負擔,我市自2020年10月1日起,對納稅人選擇按期申報繳納印花稅的實行按季申報方式。為延續上述徵管減負措施,結合稅法要求,對納稅人為單位的應稅合同、産權轉移書據印花稅明確按次申報繳納,也可以按季申報繳納,同一稅目納稅期限只能選擇一種;納稅人為個人的,因申報繳納頻次較低,應稅合同、産權轉移書據印花稅按次申報繳納。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按年確定計稅依據後方可計算應納稅額,因此按年申報繳納。
為了便於境外單位、個人或其境內代理人申報繳納稅款,規定了其應稅憑證印花稅可按次申報繳納。同時考慮到業務發生頻次及申報繳納難度,進一步明確了按次申報繳納存在困難的,也可以按年申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