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加強機井管理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已於2022年3月28日印發實施。
一、背景情況
《地下水管理條例》已經2021年9月15日國務院第14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為更好地落實《地下水管理條例》,進一步推進本市地下水精細化管理,落實機井建管用責任,我局制定印發了《暫行規定》。
二、主要內容
《暫行規定》共25條,對我市機井運作管理做出了規定。
一是明確了市、區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任分工以及機井所有人或者管理單位的運管責任。
二是進一步明確了市級和區級審批許可權。提出了取水總量控制、優先利用淺層水及分層開採等開鑿機井審批原則。明確了監測井及勘探井備案要求。
三是明確了鑿井施工管理、安全防護設施、計量設施安裝、機井驗收、標識牌管理。
四是明確機井所有權人或者運作管理單位運作維護責任,要求機井用途不得擅自變更。
五是對機井的置換管理、封存備用和監測、報廢處置流程進行明確。
六是明確了機井臺賬檔案管理、日常檢查和監督檢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