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法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為了保障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貫徹實施,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部署和要求,北京市開展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涉及行政處罰內容的專項清理工作。原北京市文化局發佈的《<北京市圖書館條例>實施辦法》(京文法〔2003〕6號)部分條款與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不一致,因此予以修訂。
二、辦法修訂了哪些內容?
(一)修訂取消上崗證書。原辦法中“第二十三條 圖書館業務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標準由市文化局徵求專家委員會意見後制定。考核工作委託首都圖書館負責,上崗證書由市文化局頒發。”修訂為“第二十三條 圖書館業務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標準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徵求專家委員會意見後制定。”
(二)修訂滯還費標準。原辦法中“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讀者交納滯還費的標準是:超過規定日期10天以內,每天交納滯還費0.2-0.5元,10天以上每天交納滯還費0.5-1元。具體標準由圖書館根據上述標準制定,並向讀者公示。”修訂為“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讀者交納滯還費的標準是:以西曆日計算,0.2元/冊/日,最高上限為30元/冊;少兒文獻0.1元/冊/日,最高上限為20元/冊。”
(三)修訂處罰實施主體。原辦法中“第三十條 對遺失、損壞或者侵佔公共圖書館文獻資訊資料應當處以罰款的,由圖書館填寫處罰申請書,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做出處罰決定,由圖書館代繳後上交。”修訂為“第三十條 對遺失、損壞或者侵佔公共圖書館文獻資訊資料應當處以罰款的,由圖書館上報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由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做出處罰決定。”